常聽人說,法院與他無關,因他奉公守法、與世無爭,所以,不可能有機會上法院的。
這話,可能對了一半。我的多年經驗,一些超級守法之人,在台灣,有可能遇到二種情形而被告上法庭。
第一種,就是車禍事故。刑法有一條叫過失傷害的罪,亦即行為人只要具有過失,且致對方受的傷的話,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就可能會被告這一條,而到檢察官前面報到。
那麼,容不容易被認定過失?我個人經驗覺得,在台灣其實是非常容易的。至此,可能有人會反問,我可都是遵守交通規則的,那總不能認為我有過失吧?惟,刑法上要求妳的注意義務,不是遵守交通規則而已,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要求,所以,遵守交通規定,只是最低的要求,不是說符合了,就沒有過失。常見一方已遵守交通規則,但還是被認定有過失的情形。
那麼,容易造成刑法上所說的「傷害」嗎?其實也非常容易。刑法傷害的範圍,十分之廣,斷手斷腿,當然叫傷害,但若只是擦破皮、小淤青之類的,只要醫生能夠驗得出來,還是叫傷害。我曾經遇過,驗傷單上的傷害是寫著:「眼結膜充血」(注意:是充血,不是出血喔),眼結膜充血,雖然睡不飽也會充血,但若是因外力所造成的,則這也叫做傷害,可以拿出來告人的!
所以,常遇到的情形是,因機車在車陣中亂飆,結果不小心被妳開的車子A到,而倒地,此時機車騎士可能只是小破皮而已,但這也叫做傷,就法律上來說,對方是有傷的,但妳因為是開車(沒法去摔倒,或是妳的速度根本非常的慢,所以緊急剎車也不會撞到方向盤),所以沒有任何的傷,此時,除非妳被認定百分之百的無過失(但這個,誰也不敢打包票那些法官、檢察官與妳的看法一樣),否則,縱使對方有百分之九十九的過失,而妳只有百分之一,但他有傷,妳沒有,則只有他能告妳,妳無法告他的…,接著,若無法達成和解,則以刑逼民的戲碼,就開始上演了。
因此,我是不開車的,因不開車的話,就不會撞到人,別人也不會來撞我的車,如此,才可省下日後的麻煩啦。
--by 簡啟煜律師,若要利用本圖或文,請先經小弟我同意一下下喔,並請註明作者及出處,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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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回覆的話, jennifer右下角會有個「回覆」字樣 你這樣回覆她是看不到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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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禍事故寫了是甲方車等待左轉,乙方車''追撞''甲方車, 致使甲方衝撞右前方的機車騎士,機車倒地騎士跟後座小朋友都倒地 初步和解是甲乙雙方各修各的車,騎士及小朋友醫藥費跟不能工作的補償費共四十萬 由甲乙雙方各出一半 甲方不肯簽和解書,理由一是甲方當時在等右前方機車通過是停止狀態 乙方從甲方的後方''推撞''甲方車,致使甲方車推撞到機車,甲方車前後皆受損 要追究責任乙方居多,沒理由讓甲乙雙方各出一半 理由二是乙方肇事者因有喝酒且沒帶駕照 企圖找旁邊的友人出面假裝是乙方,有做偽證之嫌 警方來測量位置時,甲方請友人帶相機來照現場 當場甲方要求警方讓乙方驗酒測,警方說沒帶器具, 過了三個多小時回警局才替甲乙雙酒測,甲方是0,乙方是0.58 和解不成,全案準備送交通裁決所判決 經過幾次甲乙雙方再次溝通,乙方才同意全數由乙方負責 法律上的名詞我們老百姓是不懂 但是肇事時要了解'追撞'與'推撞'所要負的責任是不一樣的 遇到車禍時要冷靜,要請朋友支援現場照相,'認清肇事者是誰' 同時一定要現場要求酒測 寫和解書時要看清每一個字與內容 小心不要掉入文字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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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是聽說一般只要跟醫生說要申請保險理賠,就會開稍微嚴重一點的診斷證明書,又有跟醫生串通的例子,若傳醫生做證的話,若真是前面所提的狀況,那醫生可能不會講實話,畢竟牽涉到醫生的醫療問題的~~~ 2.關於56萬元金額,其中26萬為精神慰撫金,其他為就診收據和診斷證明書,包括交通費39,600元.勞力費近20萬,營養品6萬元等~~~ 3.在上訴狀時已有提傳訊當時的二位警員問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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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表姊啦~~ 你的迷迭香種得很好ㄟ... 我的都被我種到掛了 >
表姊好!我這一棵阿,其實早就掛掉了,後來又買一棵,種了一、二年 ,也掛了。其實迷迭香我覺得也沒那麼好種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