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攪亂整池春水的著作權法判決
本來各種不同的法律間,都在職司扮演著他們應有的角色,社會秩序也算安穩的隨著這個框架運作,然而一則突兀判決,卻攪亂了這一池「春水」。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及其基本原理,原則上只有作品具有原創性,就自動的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享有著作權,並不問其內容是否太過養眼或入目不堪。為何著作權法敢大膽的只問原創性有無,而不管其內容的性質,就照給著作權?其實理由很簡單,因目前我國法制架構下,尚有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罰公然散布違反公序良俗的作品,除此之外,還有分級辦法來管制青少年的觀賞。也就是說,各個法律善盡其「色情防守員」的角色,色情出版品的法律秩序也因此被建構了起來。
就拿棒球比賽來說,每個壘包都派有一人防守,剛好可以各司其職。然今天卻有某位擔心過頭的教練,覺得跑者一過三壘就會得分,風險太大,於是決定在三壘多派一個人防守。這位過度擔心的教練,就是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50號判決。他所加派的第二個三壘手,即是以色情出版品違反我國公序良俗為由,認為不該享有著作權。法院期盼能透過這樣的解讀,讓色情的防治上更加的滴水不漏。
然而,比賽結果將會如何?當打擊者(非法盜版業者)揮出一支三壘方向的高飛球,原來的三壘手本可以好整以暇的把球接殺,卻因為二個三壘手都想去接,最後卻意外的讓打者成功上壘。色情片因沒有著作權,作者就不能依著作權法較嚴重的的民、刑事罰則對之發動追訴或制裁,少了這個會讓業者忌憚的法律效果,最後終導致台灣色情資訊到處氾濫、垂手可得,產生一種大家都不願樂見的結果。
而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一方面遵循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違反公序良俗的影片不得享有著作權,另一方面又以其制定之分級標準來判斷有越過我國公序良俗的那條界線。而這個不符時宜的界線當真實行的結果,就是將第四台的鎖碼片剪成如網友所形容的「談話性節目」。如此的「談話性內容」,其實也不用再鎖碼或加上馬賽克了,然而更可怕的是,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中的「成人的聽閱自由權」,更是因此而消失的無影無踨!
左思右想,此時,或許是教練該走進球場,叫停,然把那位多餘的三壘手叫回來休息的時機吧?
By-簡啟煜律師

這篇文章寫得很不錯 真的很不錯 比喻的很好 結論更好
學妹:謝謝欣賞阿,有人共鳴感覺真是好!
對於這一篇大作,詹順發律師也有一篇大作,請參閱[用這個辦法保護「A片」(成人色情電影),絕對行不通!] http://tw.myblog.yahoo.com/jw!Lc3M9Q2BFh1wj.KF0Gnb/article?mid=1215
接上則
詹大律師說的是蠻有道理的啦。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應予尊重。 只是,為何經智財局查訪世界各國的法制規定,卻沒發現像台灣一樣,以「公序良俗」來限制a片著作權的取得?為何獨獨台灣是這樣?難道在我國出現的a片比其他各更a,還是有其他特殊之處,所以才要與眾不同? 其實,光一個「公序良俗」的概念,如何認定,什麼才叫違反公序良俗?這個標準之爭議本來就很大。同性戀的標準與異性戀的標準,絕對不同,那要以誰的標準來認定?且浮爛運用公序良俗的結果,恐會造成性資訊言論自由的傷害。 那另外應思考的是,真的性就上不了檯面了嗎?這個與人類相生並存的東西,為何要給他如此有色的眼光來看待?且性就跟文化的發展無關嗎? 而所謂能不 能享有著權,與這個東西能不能散布,是二回事。 以德國法制來論,他們對於有原創性的a片,仍有著作權。只是,在散布方面,是受到限制的。若德國的制度用在我國國內的話,A片商對於內容很不妥的片子,或許不能散布,但若第三人將之散布或藉此來獲取利益,此時片商是可以跳出來主張侵害著作權的,而不是任由他人恣意的藉此來獲利。 而台灣卻是形成怪現象,其他人可
以用別人的色情片來獲利,但真正投入者卻無力可施(按:刑法235條之成立,有他的要件,且同樣遇到什麼叫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例如現今軟蕊的片子,經過相當的鎖碼,是不會成立這一條的),這才是最怪異的地方!
蘇文俊律師也有一篇大作,請參閱[猥褻不等於色情!]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385
PO裸女圖 女法官認定未引色慾無罪 〔記者劉志原、林慶川/台北報導〕 軍官誤當網路相簿是網路硬碟 國防部軍備局的軍官成知偉,在PChome網路相簿貼裸女圖,強調是「青春的肉體完美展現」,台北地院的女法官林欣苑審理認為,西風東漸,成某所貼的裸女圖雖三點全露還露毛,但裸女橫躺在和服上,無性愛動作或表情,也無性器官特寫,不算猥褻,判成某無罪。 女權律師賴芳玉肯定此判決,因為猥不猥褻並非以露幾點來看;律師吳孟良也認為,只要不是人獸交、性愛或是兒童,均不構成猥褻。起訴成某的檢察官則說,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有檢察官認為,若依此判決意旨,三點全露的裸體畫面只要具藝術性即可公開陳列,如此恐影響社會風氣;賴芳玉表示,本案是單一法官見解,是否為猥褻物品,仍須視個案而定,她不認為此判決會影響社會風氣。 判決書指出,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猥褻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的描述連結,且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才算數,如今國人性觀念日漸開放,坊間電視電影、雜誌隨處可見露點、清涼寫真集,應衡量社會整體情形,來認定猥褻物標準。 去年8月間,成某在網路相簿上張貼20張美女圖,其中一張和服裸女照三點全露,其他19張女子均有以衣遮胸及下體,法官認為這張全裸美女圖對於性的刺激,低於市面上報紙、雜誌封面、電影海報的女子照片,不屬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猥褻物品。 獲判無罪 怕影響升遷 38歲的成知偉昨天說:「我以為PChome是網路硬碟,將收藏的裸女圖存入,不知會公開。」很擔心這件事會影響到近日的升遷。 自由時報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Service2/PrNews.php?NNo=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4/tod
ay-so4.htm
其實我並不是說接了這個案子,才說A片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我去年出的書中第四十八頁以下,早就表達我的看法,認為色情片只要具有原創性,即應受保護。我一直以來的看法就是如此囉。
我還看到實務判決引用釋字617號所謂對於少數性族群之性言論應以尊重的概念,就某名醫生於網路上交換男男性愛光碟的案件,判無罪的哩。
簡律師:您要隨時PO上告知地檢署、法院,民事刑事行政法院審理進度!
有告政府怠乎職守嗎?
這則留言是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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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
感謝欣賞喔!
沒有。不用客氣啦~您可以抽空來我們學校演講嗎?
簡律師您真的很可愛,有本書您看不可。
演講當然沒問題,但你們學校在那呢?
火車︰ 在中壢火車站下車,搭桃園客運往育
達 高中或高山下班車,在本校下車。 公車︰ 在中壢各公車總站下車後,搭桃園客運往育達高中或高山下班車在本校下車。 搭乘桃園客運或新竹客運公車,在平鎮延平 路上新陽明醫院下車,步行到本校約3分鐘。 自行開車︰ 市區道路︰ 沿省道台一線公路【縱貫路】, 在平鎮市延平路上新陽明醫院旁 轉進育英路,往前駛300公尺右側 高速公路︰ 在新屋交流道閘道下中山高速公路,往中壢市區方向行駛,向前行約800公尺遇環南路右轉,再向前行約500公尺遇育達路左轉,再前行200公尺左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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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念夜校,日夜校都要來演講,酬勞跟學校連絡。學校會很盛大榮重歡迎,要把現場氣氛炒熱,您了解我的意思吧!您可以送書给學生吧!
書名:『著作權法案例解析』,出版社:元照有限公司,出版日期:2009.6月,作者:簡啟煜律師,頁數:345頁,二十一萬字,全書共分十篇,計案例68則。可以送這本書嗎?我們日夜校合計人數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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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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