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周董的簽唱會上取得周杰倫親筆簽名的海報,可否出賣?



海報可能涉及二個部份,一為:攝影師的攝影著作權(如這照片有原創性的話)二為:海報上的那個人(即周董的肖像權部份)。



就攝影著作部分(權利人是攝影師喔,不是周董):



原則上比較沒有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因若妳是合法的取的這個簽名海報,妳就取得這個海報的所有權,有所有權的人,原則上可以自由的處分、收益妳的所有物喔。



但若妳是將手中這份簽名海報另外拿去大量複製出賣的話,因有海報所有權,並不等於妳有海報的「重製權」,重製權仍然保留在著作人手中,所以,未經攝影師(或其他可能的著作權人)同意,是不得任意複製。但單純將原來手中的這份簽名海報出賣,是可以的。



至於肖像權部份:
海報上的周董照片,就周董而言,是有肖像權的,但海報印製的目的,不外有宣傳作用,而就肖像權人而言,也可得預知此類海報有收藏、交換、流通之情形,因此妳出賣海報,屬於原權利人可得預測之部分,他應不得向妳主張他的肖像權受有受害的。



然而,要注意的反而是出賣方式的問題。

若是妳將之上網網拍,為了吸引買家,先將該海報照相後po到網站上,則妳照相又上po的行為,反而涉及重製。當然,這種情形,我個人意見任為是會成立合理使用,不過,要這樣做,還是小心一點。能不上照是最安全的,或是至少上的照不能太大,例如把他設定為小的圖樣,並設定成不能被任意下載,因小圖對於海報的商業利益比較沒什麼影響(對權利人而言,他若有在賣海報,則賣海報的重點在於消費者要那種一定尺寸的精美海報,始有欣賞價值,所以妳把他搞的很小,對於市場的「替代效應」就比較小),比較能成立合理使用,而沒有違法之虞。

by--簡啟煜律師,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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