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看到網路上好多人在討論被同一家專門在拍賣網站上釣魚的公司,以釣魚方式偽裝成買家,取的賣家違法事證後,被該公司要求一連串進行和解的案例.
有的網友只不過是前男友送給她的音樂光碟,因分手了,不想再留存,於是上網以極便宜的價格將之出賣,結果,卻是一連串惡夢的開始;有些則是把電影或電視劇的光碟片,於看完後,覺的太佔空間,於是也把他拿去網拍,結果,連半夜都接到要求和解的電話,不勝其擾。這篇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單就販售行為,著作權法是這樣規定的:
(一)如果妳買的是國內的正版品,日後將之轉賣,是完全合法的,不用擔心。
(二)、若妳買的是海外正版品,最常見的情形是自國外(如香港大陸)網站所購入的海外正版品,此類的「輸入」行為,雖然在刑事不處罰,但有民事責任;接著,若對於此種不合法的海外正版,日後進而加以轉賣散布的話,卻有民事及刑事責任,不可不慎。惟,若輸入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的情形(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的作品,只有一件時),此種的輸入行為,並不違法,這種情形的輸入品,為合法的重製物,是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只是,有些海外的網站在網頁上雖特別標明保證所賣的片子都是正版,惟,千萬不要輕易的就相信這類的聲明,因實務上確實有網友聽信網站的說法,以為是正版,但一經警方查驗的結果,發現其實是盜版物,此時,案子會變的更加複雜,輸入的人,也會因此而產生更多的法律風險。因此,筆者建議若非國內的正版,對於來源不是很明確的物品,最好不要隨便拿出來出售。
(三)若為盜版品的話,除了在國內購買來的盜版,因單純購買盜版品的行為,目前著作權法並無處罰規定以外,其他關於利用盜版品的行為,可說都是違法的,例如:
1、以盜版的電影光碟片為例,如以DVD播放器播放供自己或家人欣賞,尚不為罪。但若是放在電腦中觀賞,因在電腦讀取光碟片內容的過程中,電腦的機械運作會自動在電腦上產生「暫時性重製」的情形,而「暫時性重製」,亦為著作權法上重製的一種,此時的重製,屬於「非法的重製」,是侵害到著作權人的重製權,亦為非法的行為。
2、若是從海外輸入盜版品,此時,不管是不是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的利用,或是不是屬於輸入者個人行李的一部分,更不管是不是只有一件,只要是盜版品的輸入,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均是違法,有民事及刑事責任。即使你僥倖的通過海關,而沒有被抓,但日後若將此盜版品加以散布(如上網出售),仍屬違法的散布行為。另外,若是國內的盜版,將之散布的話,當然也是違法的。
接著,若真的被釣魚了,要如何的處置:
(一)首先,先確定妳的行為是否違法。有些業者對於法律上有空間的案子,仍不管三七二十一,把你的行為「形容」的非常嚴重,就是先嚇妳出來和解,其實,賣方的行為不一定就是違法(如:將海外正版出售,如上所述,是有合法的空間存在,或是誤將盜版以為是正版的情形,而將之出售,有時也是可以以「不知情」來加以答辯的)。若屬於有空間的案子,即使你希望息事寧人的方式以和解來解決的話,和果你在法律上的答辯夠有力,在和解金額的協調上,也能夠比較佔得上風,而支出比較少的和解金。
(二)如果確認你的行為違法(如:一見即知是盜版品,而你還把他拿去拍賣),此時:
1、切勿慌了手腳,筆者常見上網求助的,都是不小心而誤觸法網,常常是一些沒有社會經驗的年輕人,也沒有前科,也不是以販賣非法著作物為業的,常見的就是把看完的盜版品,因太佔空間,也沒有想再看,就不管後果拿去網拍,而被抓到的證據,也不過少數一、二片或一、二套而已。這類的情形,法院即使在未與業者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最常見的判決,至多是處六個月以下的徒刑,且得易科罰金,或甚至是更低的刑責,因此,就目前量刑上而言,不太容易被關,可先安半個心,不用太慌張。
2、接著,在與對方談判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①一定要把你的「窮」顯現出來,以免被當肥羊來宰。
②是否要急著馬上和解,要看情況而定。目前著作權法的刑責,除了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非法重製罪(意圖銷售或出租,以重製於光碟的方法,非法重製他人的著作者)、第91條之1第3項之非法散布罪(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且該重製物為「光碟」的情形)其餘的一概為告訴乃論之罪。
(A)若所涉及的是公訴罪的情形,且業者已將之提告了,此時,任誰都無權撤回,即使是業者也是一 樣。筆者就曾見過因案子屬公訴罪,但業者還是誤導被告要被告趕快和解,他們就會把案子撤掉,被告聽信業者的說詞,很快的付了一筆和解金額,以為事情就此了結,但豈知過一個月後,卻還是接到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
如果確定是公訴罪,在談判的技巧而言,因公訴罪而從撤回,所以,在談判的時程上,是可以拉長的,原則上在檢方可以談和解,若對方要求還是太高,不是你能力所能支付的話,即使被起訴到了院方(一審、二審),還是有機會達成和解的。不過,如果檢方要透露出若與對方達成和解,檢方願意以緩起訴結案時,此時是可以積極的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以免日後還要一直跑法院,不勝其擾。除此之外,原則時,有時談判的時間拉長,是有可能獲得較低的和解協議。另一方面,你也可以以:案件無法撤回為由,要求對方將和解金額降低。
(B)若所涉為告訴乃論之罪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是可以撤回告訴的。
最後再提醒一點,告訴人方面常常開出來的和解金額都是天價(例如高出該片光碟定價之數十倍),故被告可以以實際售價為一個標準來談,以此表達對方開價格是如此的不合理。
by-簡啟煜律師,2008.1.3

看到簡大無私提供專業 避免網友誤觸法網 心胸寬大 祝大作早日完成 讓小弟可以早日拜讀
帥杰杰,歡迎阿。 (這篇po上來,好像只有你會看呢…)。 寫書已寫到頭都剃下去了(我好像沒東西可剃?),抽身也難了,好似掉入泥沼,只好繼續寫下去了…,還真的要豛力呢,謝謝鼓厲(媽的,其他人沒一個人會給我加油…好可連)。
簡律師您好 我是三個孩子的單親媽媽(已分居 因工作性質不適合成為議論對像故尚未辦手續.但先生已長期未給任何生活費)..日前因孩子考上北部大學,仔細算算負擔不起目前房租想換便宜一點的.於是開始整理家裡的東西.並PO上雅虎拍賣.朋友二年前送的海外正版DVD也和小說原著(300)一起清.賣不到200元.寄出約2週警方來電稱光碟是盜版需到局裡做筆錄.簡直晴天霹靂.本來想拿去回收的.一念之間天差地別.怎麼會有這樣的事情.短短5天瘦了一圈.昨天小兒子很不忍心的跑過來安慰我,自己卻先哭了.2個人抱著哭到睡著.我週六要去警局做筆錄.因為我有三個孩子要養.不能有任何閃失.如果因為這個無妄之災被判刑將會失去已有17年年資的工作.沒有收入.到時候會淪落到露宿街頭的命運....我好惶恐已經好幾天睡不好..只是因為不知道是盜版可能淪落到這樣悽慘的狀況.好想去死.想請教律師,我要如何自救才能取得緩起訴結案.有網友說寫自白書再做筆錄請警方轉交請求檢方能衡酌是在不知情且初次犯案的情況給予緩起訴.我該怎麼做.懇請簡律師不吝提供意見.衷心感激您.我的信箱claire532899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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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律師您好..我只有賣那一片而已...我沒有前科..2年前和賣家的紀錄也在..判多重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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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網頁會說因為美國301條款的關係,自己到中國網訂大陸的正版光碟回台灣欣賞後,再到台灣的拍賣網站販賣,這是叫真品平行輸入的光碟視為盜版,是違反著作權的行為,可是這個違法行為卻未在著作權法中明文規定,我懷疑這說法可能是台灣正版商提告方用以抗辯著作權法中有利於被告的第87-1條第三款之明文規定,有些人由於急於看到某部中國連續劇,就到中國淘寶網網購中國正版廠商的影片回台觀賞,觀賞後在台灣拍賣網站出售,可是台灣正版廠商跟中國的著作權方購買著作權發行台灣正版光碟可能最快需要幾個月到半年的時間,等到台灣正版廠商取得著作權而發行光碟銷售時,就把那些之前放在網站銷售中國正版光碟的賣方給告了,而那些被告由於舉證正版來原不充分(通常列印淘寶該光碟的網頁正版信息或者是光碟包裝盒作為證據˙),無法像台灣正版廠商有那些合約之類的有力證據來的強而敗訴,進而取得被告的和解金以補貼他取得版權所付的成本。大家如果遇到此問題,是否可以尋問律師們怎麼說,如果被告想在開庭時提出抗辯理由,是否可以向檢察官提問『真品平行輸入的光碟視為盜版』與『著作權法第87-1條第三款』是否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