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入手的茶花,一棵可開二色,名字忘了,因字很多…
這是我參加日本片商來台主張成人片應享有著作權記者會的相關新聞: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2&docid=101127697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14/5/23vek.html
A片,在台灣的命運
A片或成人片,是否該給予著作權?衛道人士或許認為這類傷風敗俗的作品,若給予著作權,豈非將更加深的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會讓A片更加氾濫,故認為萬萬不可。
我國法院就是在這種思維下,一向認為成人影片的若屬猥褻內容,違反我國之公序良俗,與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立法目的不符,故不得享有著作權。然而,相對的,著作權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卻與法院看法相佐,認為只要作品有原創性,即應享有著作權,與公序良俗無涉。而世界各國的看法,亦多與智財局應要給予保護的看法相同。
到底那個看法比較妥當?
台灣法院不給予成人片著作權的結果,造成重製、販賣或提供網路下載的行為,均不會侵害到著作權人的著作權,故不會成立違法重製、違法散布或違法公開傳輸,最多只能用刑法235條妨害風化罪來論處。然妨害風化罪有其法律構成要件,要公然的散布或陳列始能成立,且即便成立了,亦無民事賠償的問題,因成人片在台灣不具權利性格,當然無權利被侵害可言。不肖業者在上開考量下,當然大量的去重製A片,或提供下載的途徑,因風險最小,然而卻是獲利最大。
因此,法院不給予成人影片著作權背後的思維,本希望讓這類作品少一層氾濫的機會,然結果卻剛好相反,情色片反而到處順手可得。一片在日本有版權的成人片,售價約合台幣 500 元,在台灣竟只賣100元,只因台灣因情色片沒有著作權,故不用支付授權金,又不怕著作權的刑責伺候(著作權的刑責,最高可判五年,併科五百萬的罰金)業者當然拼命的去壓製色情光碟。這就是現今台灣A片市場扭曲的現況。
而A片就如同法院所說的,無法促進文化發展嗎?什麼叫文化?一個民主、自由、開放的社會,應該是鼓勵文化的「多元」發展,性資訊亦屬於文化及言論自由的一種,本即應該讓他除了保障人民不受猥褻物干擾的自由、青少年保護(如加以鎖碼、分級)以及避免淪為性的客體之限制以外,都能合理的傳布,此才符合多元文化發展及言論自由保障之精神。況且,性資訊本身即有獨立的價值存在(詳釋字617號),法院為何可以武斷的說,A片沒有文化上的功能?
「性」,即為人類本性的一環,自有人類以來,即是如此。大法官會議解釋亦多次重申「社會風化」的概念應予時俱進,不應一成不變;且強調「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亦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當台灣社會對於成年人在私領域關起門來觀看成人影片早已是平常不過的生活現象之一,且即使無此愛好者亦不會對遽對有此觀看習慣之人投以異樣眼光的情形下,司法機關或所謂的「衛道人士」是否仍要僵化的不給予這類影片著作權,實值深思!
-簡啟煜律師,2010.4.15

但是就消費者的立場而言,還是不要給A片著作權好了,如果給著作權那下載與轉載都會有刑責問題,反正台灣拍A片的產業並不發達,所以還是不要給著作權好了。
大大的意思就是說,我們在跟全國宅男作對就是了…其實也沒有說錯啦…。
學長 人性的敗壞 任何法令都擋不住 撇開道德公序良俗 不給COPY RIGHT就能提升道德 改善公序良俗? 想看的人 永遠都有辦法去偷看 我的想法是 男人用性 來增加自己的自信 這事一個永遠都無法抹滅的事實 就像人對錢的貪婪 也是禁止不了 只用市場機制來任由淘汰
對阿對阿,說的沒錯。不過性也不是什麼壞事,就如同金錢本身也是中性的,也不算什麼壞事啦。
簡大 好久沒看你發文了 超想念大家的.......
唉約,有空在寫文章吧…。 超想念大家的喔,我也很想念妳兒子哩,有空來事務所啦…。
的確要看個案。不只所謂的A片定義不明(例如大法官就將情色影片分為兩類,「正常」的如果有封套包裝警語之類的隔離措施,可以不算猥褻物,「不正常」的像人獸交、SM等就一律算猥褻物品。)
就連這則法院判決中的「公俗良俗」定義也可能改變。例如最近性產業有除罪化的趨勢,1999年的判決,現在看起來不一定合宜。只是還沒有其他法院挑戰它。
茲引用最高法院之判例見解如下 84年台上字第6294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 另外,大法官釋字針對此也做成解釋,也請您參考釋字第617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 。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 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 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 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n
bsp;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佈,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七號解釋參照)。
中國大陸今年2月26日剛修正著作權法,刪除第4條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並自4月1日施行。
對於這一篇大作,章忠信也有一篇大作,請參閱[你看的A片夠「A」嗎?]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15&f_SUB_ID=3764&f_ART_ID=242858
釋字六一七號其實已將之分為硬蕊作品及軟蕊作品,後者只要加以適當的阻隔措施即不會觸犯刑法235條,至於 前者,即使有鎖碼散布,一樣是有違法。
可以看得到這新法的全文嗎?還有修正理由?
是的,沒錯。
有有,這篇大作已拜讀過了。
總的來說,由於該則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至今未被推翻,所以A片在台灣仍然無法享有著作權保障。目前,美國、日本等國家均承認A片的著作權。今年初,大陸為配合WTO的知識產權標準,亦完成著作權修法,因此A片可受著作權保護。
就在圖表裡面
中國大陸今年2月26日剛修正著作權法,刪除第4條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並自4月1日施行。
那應該是表示,大陸對a片是認為若有原創性,就應享有著作權吧?
今年初,大陸為配合WTO的知識產權標準,亦完成著作權修法,因此A片雖是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仍可受著作權保護。
yes
《小檔案》硬蕊與軟蕊猥褻物品 「蕊片」是指承載數位積體電路版之物品,如常見DVD、VCD光碟片、IC晶片,還有廣泛運用在各種現代數位電子產品內的各類積體電路版,均廣泛稱為蕊片。 而「蕊」這個字是來自中國,例如中國稱為硅蕊片,在台灣稱為矽晶片,中國人把「蕊」這個字運用較廣,如數位影音光碟片、晶片積體電路版也稱為蕊片,在台灣「蕊」這個字少人運用,而是以光碟片、晶片來替代較為精準。 而大法官會議釋字617號,把猥褻的文字、影音光碟、資訊,又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指含暴力、人獸交、性虐待、群交等無藝術性、學術性、醫學性之變態性交鏡頭。引用英文的「hard core」,取其意為硬,出現硬蕊的名詞。 而相反是非硬蕊,又稱軟蕊,是指猥褻文字、影音光碟、資訊,但內容是第一類除外之猥褻品,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拒絕,也就是內容猥褻但卻不算變態的資訊,大法官認為只要有採取安全阻隔措施,可以不罰,兼顧社會正常性行為,引用英文的「soft core」,取其意軟,稱為軟蕊。 在大法官釋字617號首次把猥褻物品分兩類,而在大法官林子儀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中,出現「非硬蕊之一般猥褻物品」,用來區分兩類的猥褻品。(記者楊政郡)
是啊。基本上著作權的要件還是要符合。只是不因它「違反善良風俗」而除權罷了
那歐洲呢?我認為歐洲才是人權,瑞士是有永久中立國。以後也來談談歐洲的法律
和聯合國公約等等
應有新加坡法律,我自創為東西方混血兒法律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