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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這是那個爸爸生的小孩阿,好可愛!
若妳不是監護權人,就不用付小孩的扶養費用?
答案是:錯!
原則上,對子女的權利義務,在結婚期間,是由父母共同行使。但離婚後,二人共同行使並不適當,此時便有由父母一方(或約定雙方亦可)來擔任監護權人,由一方單獨行使對子女的權利義務。
然而,監護權的行使,主要是指對外關係(如子女與誰同住,子女唸何學校、以及子女對外的法律行為由監護權人代為行使或同意等)而言,至於對內之子女扶養費由誰來支付,可是與監護權無關的。
最常見的情形是,夫妻雙方對於誰當監護人達成協議後,雙方便自然而然的以為,那子女的費用當然由監護人來負擔,所以,常因此而對於子女扶養費部分,在離婚協議書上是空白的,沒有特別約定。
本來離婚的雙方想法都是如上面所說的,直到有一天,監護人不小心問到懂法律的人,才知若沒有特別約定子女扶養費用由誰負擔,則原則上,雙方應各負擔一半,即沒有擔任監護人的一方,也要付錢的!
所以,離了婚後,回頭來要求付扶養費的官司,也屢見不鮮。
總之,監護權與扶養費是二回事,千萬記住喔。
以我為例,我就把我的前妻教育的很好,所以呢,我的離婚協議書上,小孩的監護權是我的,但也加註了一條:子女的扶養費用,由我負擔,如此的寫法,她就不用怕我來個回馬槍,回頭向她要扶養費了,唉!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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