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光碟,在台灣受不受著作 權法保護?
答案是,原則上是不保護的。
所謂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乃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之創作而言。作品若要受著作權保護,而能擁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權能,可以對侵害妳著作之人提起民刑事訴訟並請求賠償者,依我國著作權法,必需是具有「原創性」的著作。而所謂「原創性」,乃是指由作者投入精神勞的獨立創作,並非抄襲他人而來。
所以,就理論上而言,色情光碟常常亦有劇情的陳舖、場景的設計等等,所以,有可能是有可著作性的。
但我國法院的一貫見解,認為色情光碟並非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之創作,且對於文化並無幫助,無法促進文化之發展,且有悖於善良風俗,與著作權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不符,所以不受著作權保護。
說到這裡,感覺是法院的見解應是對的,因對色情光碟若給予著作權的話,那實在與人民的感情有違,且將會助長情色文化的氾濫,對社會是不健康的。
但若深入思考,上開見解所產生的社會現象,就會覺的有時一項見解之後續影響,恐非當初所能預料到的。
一堆日本人來台灣觀光或出差,你知一定會去那?故宮?或中正紀念堂?恐怕都不是,而是光華商場!
因光華商場賣的日本色情光碟,價格只有日本的十分之一不到。為何如此便宜?因在日本,色情光碟仍受著作權保護,則若要重製或出版光碟,須要著作權人的授權,而授權,一定要花授權金的,然台灣沒這個問題,因不受保護,所以可以無限重製,也不怕著作權人來告你,所以,價格當然便宜。
嚴禁的結果,反 而是更加氾濫,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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