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上盛開的大紫雨(注意:後面躲著二個小採花賊喔)。
2007/04/10 18:04
通姦罪容不容易成立?依目前台灣法院的氣氛來看,不算容易。
問題出在於:舉證上的困難。因刑法之「通姦」,指有真正的「性行為」而言。而此之性行
為,採最狹義的解釋,限於「做愛」才算,若只是愛撫等其他行為,仍不能稱為「姦」。因此,
須要「抓姦在床」的說法,原則上是正確的。
但有二個例外,確是很容易成立通姦的。
第一、婚外情被告上法院的那二位「相姦人」,正常情形,二人都會全立配合的失口否認有性行為,
比例約佔通姦案百分之九十以上,因二人通力合作,所以比較難定他們罪。而例外的百分之十,
實務上就發生過, 外遇的太太事後竟然 向 先生悔過,自白一切,並在法庭上認罪。因通姦,一
定是要二個人「對做」,一個人無法成立通姦,故若其中一個承認犯罪,另外一個此時就如同腳
上綁著鉛球(指認罪的相姦人)一般,會被一同沈入海底。因若一個有通姦,但另一個卻沒有通
姦,如此的判決結果,不是非常好笑嗎?因此,在一方認罪的情形,另一方 很易被拖下水的。
第二、就是二位相姦人搞到把小孩生了下來,則逃也逃不了啦。因驗了DNA,就知是誰生的,鐵
證如山。但是,還不一定就全玩完了,還是有可能有活路可走喔。
真的?小孩都生了,還有活路?沒錯。活路如下:
一:通姦罪的追訴時效為十年。所以當外面生的小孩約九、十歲時(因追訴時效自犯罪完成時起
算。而通姦罪自發生關係時起,為犯罪完成之時,所以要把受胎時間算進去)追訴時效會完成。
實務上 像 先生外面生的小孩,偷偷報在先生家的戶口中,而老婆到了小孩很大時才發現,以致
時效超過而無法追訴的情形,也不算少見喔。真的有那麼誇張的老婆?唉,的確是有的!
二:若通姦地點若在國外,則縱算生了一百個小孩也不會成立通姦。因通姦屬刑法
第條以7條以外之罪,我國司法無管轄權,此就如同在國內賭博是觸犯賭博罪的,但在中華民國
領域外公海上的麗星遊輪上賭,台灣司法單位是沒法管的著一樣!這種案例確實也發生過,如
自醫學上回溯受胎的時間,若正巧二人都在國外,此時,縱然上床的鐵證(小孩)如山,
但檢方也只能以不起訴結案,無法為其他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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