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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種在我水盆中不知名的小花(知道的朋友,請告知一下喔)。
以下的故事,是真實的,請耐心看完,對你的幫助很大喔。
甲向乙借10萬元,乙為了保護他的這十萬元債權,於是要甲寫了一張借據,上載:「
甲於0年0月0日向乙借10萬元,並約定於一年後全數清償,利息年利以百分之五計 算…」
,甲並在借據上簽名。
但乙對於甲不夠信任,要求除了借據之外,甲要再開一張本票10萬元給乙,而乙為了借得到錢
,也照辦了,開一了張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本票交給乙,乙手中有了借據及本票,便將十萬元現金給了甲。
有借據又有本票,乙真的就可安心了嗎?
答案是→錯!
在訴訟上,上面的情形,甲只要在法官面 前否認有收到錢,則縱使有借據及本票,乙仍會敗訴的!
為何?因我民法借貸契約的性質為要物契約,要將這十萬元「交付」給甲,借貸才生效。今甲否認有拿到這十萬元,則乙必須要舉證乙已將十萬交給甲了。
但有借據及本票,難到不能證明已交付這十萬元了嗎?
很可惜,答案是:不行的。因借據只說「借」,但倒底有沒有真的交給甲十萬元,在我國法院實務之認定上,舉證仍然不足,縱使另有本票,或甚至借據上約明利息及還款時間,仍然沒用。千萬不要懷疑,個人這種官司打太 多了,履試不爽,且上開見解,已成為法院實務的定論了。
所以呢,要借人錢,於借據上,一定要寫明:對方已收受這十萬元,「收受」這二個字一定不能省略。或是,儘量不要給現金,用匯的比較好,因有匯款證明。
--by 簡啟煜律師,若要引用或轉載本圖或文,請先經小弟我同意一下下喔,並請註明作者及出處,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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