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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情形,是有關使用支票的問題。

 

刑法有這麼一個法條,我們叫他「準誣告罪」,是這樣子規定的:「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麼叫「未指定犯人」?看不太了這條在寫什麼吧?那我就舉個實務上經常發生的案例來說明。

 

打過這樣一個官司,甲請人來裝潢他的房子,不過他運氣很背,找了一個自稱自國外留學回來的「高檔」設計師乙,在乙的三寸不爛之舌下,甲最後決定在眾多競爭的設計師中,挑了乙來幫他裝潢。

 

甲是一個在工作上苦幹實幹的人,老老實實的經營他的泡沫紅茶事業,從未與人發生爭執,而因他工作要進貨的關係,有在使用支票。

而乙取得甲之信任後,即以伊準備裝潢所須的材料,成本甚高,要求甲先開立50萬的支票給他,以利裝潢的進行。

 

甲給了乙這張支票。而甲因事業忙碌,都沒時間去看裝潢的進度如何。後來,有天,跑去一看,結果根本都未動工,而甲再連絡乙,則都無法連絡上,後來打聽結果,才知乙早就跑到美國去了,且側 面得知,這個乙,早已用這種騙術,騙了一堆人了。

 

「這50萬可是我辛辛苦苦每天賣泡沫紅茶存下來的呢!」,甲心中非常的苦悶。還好,支票還有三天才到期,還尚未兌現,於是他在情急之下,到了銀行去申報遺失。

 

甲在銀行時,銀行要他填寫了一堆資料,甲此時只想不要讓那張支票兌現,對於這些資料也未細看,就一股腦的把他填完,出了銀行,甲才鬆了一口氣,終於不用付這五十萬了。

 

但是阿,情形完全相反,甲的悲慘命運才從此開始。隔沒幾天,他被台北地檢署傳去問話,接著沒多久,他收到了一份起訴書,因他被起訴了。

 

「我是犯了那門子的罪阿?」「對方根本是個詐欺慣 犯,我這樣維護我的權益,我是被害人,怎麼變成被告了?」,甲不平的問著我。我告訴他,刑法有上面那個法條,而你這張支票是自願性的交給乙,並非被人偷走了,但你竟然向警方報案說支票被偷了,而不知 誰被偷,那表示不知誰是小偷,此即符合「未指明犯人」的要件。

「我又沒有去警察局報案說我支票被偷阿?我長那麼大了,可從沒進過警局呢?」甲高興的說著。

 

不過,甲顯然太樂觀了。因甲當時在銀行填寫相關資料表格時,上面即有銀行準備好的「報案三聯單」,當你填妥後,銀行即幫你送到警局去了。此時,即符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之要件。

 

「我一點也沒有印象寫過什麼報案單阿?」。但我告訴他,你是成年人了,你都在報案單上簽名了,不可能否認提出報案的事實啦。

 

而更慘的在後面,乙早就將那張支票轉給善意的第三人,此時,甲不僅卡到上面所說的刑事責任,而民事方面,仍要對那第三人支付票款。

 

「那有以後不是有前科了嗎?」「我從小到大都奉公守法呢!我連警局都沒去過呢?怎會這樣?」!

 

唉,所以 ,用支票時,絕對要記得上面這個故事,免的得不償失,且又多加了一個刑事前科,不可不慎。

 --by 簡啟煜律師,若要利用本圖或文,請先經小弟我同意一下下喔,並請註明作者及出處,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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