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常聽人說,法院與他無關,因他奉公守法、與世無爭,所以,不可能有機會上法院的。

 

這話,可能對了一半。我的多年經驗,一些超級守法之人,在台灣,有可能遇到二種情形而被告上法庭。

 

第一種,就是車禍事故。刑法有一條叫過失傷害的罪,亦即行為人只要具有過失,且致對方受的傷的話,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就可能會被告這一條,而到檢察官前面報到。

 

那麼,容不容易被認定過失?我個人經驗覺得,在台灣其實是非常容易的。至此,可能有人會反問,我可都是遵守交通規則的,那總不能認為我有過失吧?惟,刑法上要求妳的注意義務,不是遵守交通規則而已,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要求,所以,遵守交通規定,只是最低的要求,不是說符合了,就沒有過失。常見一方已遵守交通規則,但還是被認定有過失的情形。

 

那麼,容易造成刑法上所說的「傷害」嗎?其實也非常容易。刑法傷害的範圍,十分之廣,斷手斷腿,當然叫傷害,但若只是擦破皮、小淤青之類的,只要醫生能夠驗得出來,還是叫傷害。我曾經遇過,驗傷單上的傷害是寫著:「眼結膜充血」(注意:是充血,不是出血喔),眼結膜充血,雖然睡不飽也會充血,但若是因外力所造成的,則這也叫做傷害,可以拿出來告人的!

所以,常遇到的情形是,因機車在車陣中亂飆,結果不小心被妳開的車子A到,而倒地,此時機車騎士可能只是小破皮而已,但這也叫做傷,就法律上來說,對方是有傷的,但妳因為是開車(沒法去摔倒,或是妳的速度根本非常的慢,所以緊急剎車也不會撞到方向盤),所以沒有任何的傷,此時,除非妳被認定百分之百的無過失(但這個,誰也不敢打包票那些法官、檢察官與妳的看法一樣),否則,縱使對方有百分之九十九的過失,而妳只有百分之一,但他有傷,妳沒有,則只有他能告妳,妳無法告他的…,接著,若無法達成和解,則以刑逼民的戲碼,就開始上演了。

 

因此,我是不開車的,因不開車的話,就不會撞到人,別人也不會來撞我的車,如此,才可省下日後的麻煩啦。

   

 --by 簡啟煜律師,若要利用本圖或文,請先經小弟我同意一下下喔,並請註明作者及出處,謝謝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簡啟煜最亮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