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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教堂前盛開的櫻花


 

這類案子也常遇到,有點扯,但請家長要注意一下。

 

一個高三的男生(已年滿16歲),與同校高二(未滿16歲)的女生談起戀愛。有回,男生趁家理沒人時,帶那女生回家,當晚發生了關係。本來沒有人會知道此事,但那女生因有寫日記的習慣,被她媽媽從日記中發現女兒竟與男生發生性關係,於是一怒之下告上了法院。

 

這對小戀人,都說他們是在兩情相悅的情形下,發生關係。但,沒有強迫,就此沒事了嗎?

 

答案可沒那麼簡單。

 

我國刑法有一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的行為者,是犯了刑法的(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為以上行為,亦同,只是罪更重,參刑法第227條),縱使是在得對方同意的情形,也是一樣。

 

而這件案子,男生已滿十六歲,所以無法告女方,而女方則尚未滿十六歲,所以可以成為本條的被害人,而對男方提出告訴。只是本件因男方未滿十八歲,屬於告訴乃論,於一審前,女方都可以撤回告訴而已(刑法第229條之1參照)。

 

所以,家中有青春期小朋友的,要特別注意喔。

 

                                  

 --by 簡啟煜律師,若要引用或轉載本圖或文,請先經小弟我同意一下下喔,並請註明作者及出處,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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