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赤壁」之戰到「赤貧」之戰

 

阿扁海外密帳曝光後,如此等之大事,當然逃不過活潑的網友加以「聲討」一番。

這次網友選上的是「赤壁」這部年度經典大片,利用影片中的劇情、對白、人物,狠狠的對前第一家庭「KUSO」、「KUSO」一下。

 

這篇文,不聊政治。而是今天看新聞說,聽說赤壁的台灣代理公司警告網友不得再利用該電影來KUSO,因已涉及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因此,網友於是轉向找周星馳的「威龍闖天關」來繼續KUSO下去。

 

如此的玩法,把赤壁之戰KUSO成赤貧之戰,真的有違法嗎?

美國曾發生過類似的案例。曾有人將美國經典小說「飄」(GONE WITH THE WIND),加以改作,成為一個「戲虐」之作,並出書在市面上流通販售,最後遭飄的著作權人告到法院去,認為其行為已侵害到著作權人的改作權。

 

該案之攻防重點,在於利用人的行為,可否成立合理使用,若成立的話,就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權。

 

本案例外的,不以有無「商業上之利用」來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法院認為,此類之「戲虐」之作,如果他的「轉化性高」,亦即改作轉化出另外之價值,如評論等功能時,此時應認為人類的表現自由、言論自由應高過於著作權人的保護,而認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即使有商業行為亦同。

 

回頭來看台灣網友的情形。赤貧之戰,應無商業上之利用,故若台灣的法院亦採美國法院的認定標準的話,則亦有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只不過,目前小弟尚未聽過這方面的案例就是了。

 

不過,台灣的著作權法與美國不太一樣,因為台灣的著作權法,尚保護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而非僅保護著作財產權而已。而合理使用,是典型針對著作財產權所為的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可利用著作之規定,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著作權法僅稱:「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至於是否會侵害到著作人格權,則須另外討論。

此類KUSO案例所涉及者,為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改變權」(§17),至於會不會侵害到這項著作人格權?筆者倒是認為,仍是有機會被認為無侵害之虞的。不過,當然最後還是要看法院的見解為何啦。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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