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可以隨意轉貼嗎?

 

我一直不是很了解新聞媒體的運作模式。長期以來,早晨拿起遙控器在那僅有的少數幾台新聞頻道轉來轉去,內容很大比例相似,畫面也都相同,都是拿同一版本的,只有主播的口吻、手勢、及長相不一樣。

甚至星期三早上的新聞,大家總會把最新出爐的壹周刊的內容(尤其是影劇圈的八卦)將其圖片內容在新聞上播放。

接著,文字新聞方面也差不了多少,除了獨家新聞以外,幾每家媒體都在轉載,內文都相同,只有報頭的標籤,即報社不同而已。不僅如此,接著連一些個人的網誌、部落格也都大喇喇的轉載。

其實純就著作權法的規定來說,特定類型的新聞報導是沒有著作權的,此即著作權法第九條第第1項第4款「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非屬著作權的標的,任何人都可以大方利用,此條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讓時事能迅速傳播,以保障人民知的權益。

唯要注意的是,只有新聞的語文著作且屬於單純傳達事實者,才不受保護。除此以外,新聞報導的著作,不管是文字、語音、影像、攝影等,若具有原創性,仍然享有著作權。

不過,在合理使用章節中,對於新聞報導倒是另外有個特別規定。即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者,不在此限」,可見著作權法政策上對於時事問題論述的新聞報導,是給予比較大的合理使用空間。不過也不用高興的太早,因為就筆者的經驗,主要報紙的頭版下方都有加上那麼一行小字,即特別註明「未經同意不准轉載」的字樣。故結果恐怕也沒什麼差異了。所以,新聞報導就著作權法規定而言,並非如一般民眾想象的,有那麼大的轉載或利用空間。

本文起頭說述之現象,或許是新聞業界本身有相當的默契,又或許媒體間有相關可相互利用的約定。惟不論如何,這些利用行為,若屬違法的話,也幾都屬告訴乃論之罪,行文至此,也可體會著作權法採告訴乃論為立法原則的可愛之處了。

 

                                這是玫瑰喔,叫「snow goose」-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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