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創作保護主義

 

著作權法就著作權之產生,採「創作保護主義」,又稱「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此指於著作完成時起,只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就自動、即時的產生,使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中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法條依據在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的權利取得,確實與同屬智慧財產權的專利權、商標權不同,後二者要取的專有的權利,是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然著作權法卻規定不用履行一定之審核手續。

 

為何有這樣的特別規定?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除了此主義承襲自於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第五條第二項「著作權的享有及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之形式要件」以外,我猜想,因伯恩公約係由各國文學勞動者於西元1880年左右所發起的立法運動,以當時的背景,可能文學工作者多專注於文學創作,較難如從事商務之人,了解如何申請其權益之管道及方法,故伯恩公約特別採用「創作保護原則」,以保障文學工作者的創作心血。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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