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貨(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3)
水貨第1篇不是提到,若符合以下二種情形的輸入行為(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款),不算違法:
1、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帶進來的只有一份時:例如只帶一片「三百壯士」回台,而帶進來的目的只是供私人欣賞用的話,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到著作人的輸入權。
2、僅屬個人入境人員行李的一部份,且數量只有一份:如此也是合法的。
就2的部份而言,只要符合「只有帶一份」以及「屬個人入境行李的一部份」,不管妳主觀上是不是僅供個人非散布的利用,就是合法。此為智慧財產局(請參智財局『有關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3款與散布權法律效果之說明』,可於智財局網站上查得到)的見解,然後我查了數則最高法院的判決,如:91年上第1584號、93年上易1119號、92上易2720號、92上易1915號等等不少的實務見解,與智財局的看法是相同的(上開判決,請見司法院網站)。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我看到了一則高院判決(92上易1451號,請參司法院網站),這則判決認為於「個人入境行李」的情形,還是要限於「僅是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才算合法。
那個看法有理呢?
從法條文意上來看,智財局的看法好像比較對,因87條之1第3款是規定:「為供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份,而輸入…一份…」,法條是用或字連接,所以,二種情形應獨立分開來看才對。
但是,若就輸入權及散布權的立法目的來看這個問題,又會覺的92上易1451號判決也說的很有道理。這個判決中有顯現公訴檢察官的理由,認為:如果個人於入境時行李只帶一份,而不管是不是供散布之用,都認為是合法的話,那據統計台灣每年約有六、七百萬人入境,只要每人行李中帶一份進來,豈不是每份著作物都有六、七百萬份的水貨在台灣流通,每個人再將之任意的供給他人使用,那根本就不用訂散布權或輸入權了,且依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是以保護著作人為原則因著作人根本沒辦法得到應有的保護,將失去立法的原意了。所以呢,於個人行李部份,亦要限定在「個人非散布使用」才屬合法(詳上開判決第二頁)。
那一說有理?我個人認為,還是智財局的有理。
檢方的說理,確實執地有聲啦。但是,這件案子要是由我來答辯的話,我會從這樣的角度去切入:
每年六、七百萬人入境,就表示每人都會帶真品進來?且又不是每人都會帶同一片子!,怎可如此就遽以認定有六、七百片在全台流竄?況且,個人行李帶進來的,若只是做為私人之流通,而非以公眾為對象的話,本來就是合法,沒有侵害到誰的權利的問題,怎可以把入境人數等同「非法使用」的人數來計算呢?
另就出租市場而言,大家都有租片的經驗,常常當期上架的片子,一家出租店就會準備數十片或上百片的重製光碟供大眾出租,全國出租店加起來,片子真的非常之多,則個人行李帶入的一個真品片子,每個個人又沒有加以「整合」,試問,真的會對著作人的市場造成什麼多大的不良影響?不要忘了,所謂真品輸入,並不是盜版貨,取得真品還是有付出相當的對價的,縱使世界各區因商人的全球定價策略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價格,然此只不過是商人基於自身商業利益的考量,若有違反,其實用民事來解決即可,真的動不動就要祭出刑罰嗎?著作權法並不是那些大型商人的打手(各位還記得台灣微軟說所的「衛生紙」理論嗎?)。
說真的,若是一次大量的輸入真品,此確會危及著作人的經濟利益,但,上開情形,一次只能帶一片呢,對著作人會有多大的傷害?更遑論這一條的規定,是在美國談判壓力下所塑造出來的,難道就不能嚴格的照著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的文義來解讀嗎?
總之,我個人認為重點在於「一份」,法律都已限制限於一份的情形了,此即可達到保護著作人之目的了,實犯不著過於嚴苛的來對待自已的國人。
By –簡啟煜律師,2007/8/3

『或』改成『並』會比較好 主要保護的是散布權 真要散布 躲避海關 用郵寄的方式 也是可以的 跟你說 抓不完的 關鍵是這個著作是不是有"利"可圖 如果不是有利可圖(換句話說這玩意不值錢) 誰會在意著作權?
順便一提 這幅畫的太陽與天空的線條 有梵谷的味道......
對阿,是他們上美術課時,老師教的。
對阿,說穿了,重點都在利上面。 所以美國人很實際阿,著作權就叫做copy right,美國人不太重視著作人格權的面向的。
這背景真的很藝術 你兒子要好好栽培阿
我小時也很會畫阿,所以幼稚園老師就選我當班長阿(我一生唯一的一次班長),哈。
我一直都有機會當班長 班代 康樂股長 但是 我是繪畫方面一點都不行
哈,我想到了,我不只有幼稚園當班長,我當兵時,也是當班長哩!
您好,我是位學生,最近修了一堂法律的課,老師出了一些問題,想請問簡大大我的問題解答是否正確或哪個地方須修改。 (問題1)如果有手中有一片正版的電影光碟,在觀看完內容之後你即認為無收藏之必要,於是乎即掛於網路上求售,請問會不會有法律之問題? 解 答: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明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範,故違反本 法第87條第4款輸入之著作物,即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屬侵害著作權之物。又本法92年增訂「散布權」之規範,如將前開違反本法之輸入物,再予以散布,則構成 本法91條之1侵害散布權之犯罪行為。 正版電影光碟如果是由國外的電影商取得代理權,如果在台灣賣,就可能犯罰,因為該電影光碟,如果已 經由台灣的代理商取得代理權,那麼就只有台灣的代理商有權在台灣發行跟販售,在網路上販售,就是侵犯台灣代理商的權益。意思就是,正版電影光碟的利潤是國 外的代理商賺走,台灣的代理商沒有從正版電影光碟中賺到利潤,在網路上轉賣,就造成台灣代理商的損失。 (問題2)出國旅行! 時發現某本小說很值得推薦,於是同樣的書籍帶了數本回國,打算送好友。 解 答: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寫『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 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 這項條文裡最重要的關鍵字是「五份」以及「侵害著作財產權」,意思就是,在國外看到不錯的小說,你只能帶五本回國,不能再增加一本。例如:在國外你不能帶十本<向達倫書籍>回國,送好友。 主要原因應該是如果大家都從國外買書贈送好友,那國內的代理商就比較不能賺到錢,支付國外原書出版商的權利金相對的就會比較低,權利金一低,就可能侵害國外原書出版商的著作權。 但我現在有個問題,如果向國外書店、書商購買十本<向達倫書籍>,再請它們寄到台灣,那這是不是會因此犯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