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日出。
發生過以下比較誇張的案例, 請大家耐心的看下去喔,還蠻曲折的。(為當事人穩私,故事
情節已改寫)。
一對年輕男女(男方簡稱甲男,以下同),在熱戀後,決定結婚,於是廣發喜帖,並公開宴客
,於符合「公開儀式」及「二個以上證人」之條件下,結婚了。但沒去辦結婚登記。
婚後女方住到甲男家中幫忙賣小吃,但女生吃不了苦,才住進約三個星期,女方即不告而
別。
這離開期間,女生與甲男也有斷斷續續的連絡,離開一年多後,女方告知甲男她已另與男生(以
下簡稱:姦夫)交往中。
後來女生又告知甲男,她懷了有姦夫的小孩。
因這個小孩是女方在離開後約一年半才懷的,而二人自女方離家後,並未再發生關係,所以,
男、女方都很清楚這小孩不是男生的種,確定是女方與姦夫所懷的。
所以,對於小孩的定位問題,雙方都無爭議。
且二人天真的想著,反正沒辦結婚登記,所以沒有人知道他們有過結婚的事實,另女方考量未
來的幸福,不想讓日後的對象知道她結過婚,因此,均沒去辦離婚手續。
但好景不常。
那個姦夫其實只是玩玩而已,知道女生懷孕後不久,即消失的無影無蹤。
女生飽受極大的打極,於是回頭向這個甲男哭訴。
甲男甚至於女生臨盆進產房時,還到醫院探視,且親眼看到了小孩出生,當時女方的爸媽姊姊
也都在場。
後來,此事被男方的爸爸知道了,跑來問律師有沒有什麼問題。
聽這個爸爸陳述後,律師急著問他:「小孩現在多大了?」。
「一歲吧?」他回答。
「不行不行,你趕快去清楚滿一歲了沒?」,「這可非常嚴重,搞不好
,你以後要多一個不是妳兒子生的孫子呢!不是開玩笑的」,律師提高聲調說著。
甲男也答不出精確的日子,惟經不斷推算,小孩出生至今可能剛好在一歲上下。另經連絡小孩的
媽,亦無音訊,無從確認。
律師此時不敢多想,火速連夜幫甲男寫好「否認之女之訴」,立即遞狀,能爭取一天算一天,
至於小孩到底那天出生的,只好等到開庭後,透過法院去調取戶籍資料才能得知。
開庭時,當時律師與甲男一同翻閱小孩的出生日日期時,就如
同翻骰鐘一樣,心中七上八下,因這可是「一翻二瞪眼」的,蓋若超過一年,這件就別玩了!
結果,哈,上天保佑,律師是在小孩滿一歲前六天提告的,所以,時效沒有超過!
接下來就簡單了,是不是男方生的小孩,只要驗DNA就可確認。結果可想而知,小孩是姦夫的。
為何律師如此緊張,是有原因的。
第一,我國民法規定,如果是在婚姻關係當中所懷的小孩,都推定是這對夫婦所生的小孩。
而這個案子,二人只有宴客但沒辦結婚登記,則這個婚有效嗎?
因我國結婚是採儀式婚,只有公開儀式及二個證人,縱使沒有去戶政辦結婚登記,婚姻仍然有
效成立。所以,本件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離婚是 要辦離婚登記才能有效。
且就證據面來說,他們廣發喜帖、且又大肆宴客,證人實在太多了,所以很難否認說沒有這個
結婚存在。
第二,本件確實不是男方的小孩,所以,法律雖推定小孩是男方的,惟在1063條第2項亦
規定,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這件死就死在這個但書規定,法條是規定「知悉」子女出生後一年要提,所以若是在子女出生
後二年、三年才知老婆在外面生了個小孩,還是可以在知道後再往後算一年內提起,仍然合法
。
但是,甲男,竟然親自至產房陪女生生產,且當時還有女方的爸媽、姊姊都在場,現
場有一堆證人,這實在是一個最爛的狀況,因在這個特殊情形,所謂的「知悉後一年」,就等
同於自小孩出生當日即馬上開始起算!
接著,可能有朋友會問,真的超過一年就不能告了嗎?就一定敗訴嗎?現在DNA那麼發達,若
真得驗後非甲男的小孩,如此鐵的事實,豈有不能否認的道理呢?
其實,我也非常認同這樣的質疑。但是,我國實務有數則判例全部都認為這一年是
強制規定,只要超過一年才提的,下場只有一個,就是無法再否認,既無法否認,那表
示,縱然科學上都已認定小孩不是這個爸爸的骨肉,也沒有用,還是會被強迫這二個無血緣之
人,成立父子關係。
接著,還有後話。
本件否認成功後,男方接著對於女方及前個姦夫提出通姦告訴及損害賠償之訴。
因小孩都生出來了,那表示確有通姦之事實,所以,這個官司並不難打。
然而,壞就壞在當時結婚時,沒有去辦結婚登記,所以女方身分證背後的配偶欄是空白的,而
那個姦夫,即以不知女方已結婚為由來答辯,最後,男方未成立通姦罪,而民事部份,法院也
認為姦夫不用賠償。
各位朋友,走筆至此,應可以體會律師為何會那麼緊張的原因了吧。
當然,有沒有結婚登記,可是有非常大的關係,不可不慎。
--by 簡啟煜律師,若要利用圖或文,請先經小弟我同意一下下喔,並請註明作者及出處,謝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