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妹(玫瑰品名)。
露台上的千牛花。
警訊筆錄的故事
以下是乙則警訊筆錄與訊問時之錄音有關的有趣案例,寫來給大家分享。
先前不是說過,刑事訴訟法第101之一規定:「訊問被告時,應全程連續錄音…」,這個案子就與這個規定有關。
有個當事人小吳被檢方以販賣安非他命起訴。
安非他命為二級毒品,販賣的罪很重,最輕七年;但若只是吸食的話,常只是進去勒戒而已,二者命運完全不同。
小吳是堅稱他只是找朋友一起吸安而已,因他說,其實有毒癮的人,因一人吸蠻無聊的,所以常會找伴一起「開飯」,但他絕沒有販賣!
然而,他在警訊時所製作的筆錄上,承認他有賣安給他朋友,且於筆錄末頁小吳亦簽了名。
都在筆錄上簽了名,這種情形,想要把筆錄給「翻轉」過來(亦即否認筆錄上所寫的),其實是蠻高難度的。
「警察是直接先把筆錄在電腦上打好後,叫我看著電腦上的營幕,一字不漏的唸,跟本不是他問我一句、我回答他一句,我那時因吸安的原故,已連續好幾天沒睡了,… 只好警察說什麼,我就念什麼,簡律師,相信我,真的是這個樣子,我沒有騙你…」小吳再三保證的說著。
我告訴他,既然如此,那我就請求勘驗當時警訊是所做的錄音來比對,然而我也跟小吳聲明,若勘驗結果與你所說的不一樣的話,會死的更慘。
「沒關係,我不怕勘驗錄音帶,因事實就如我說的一樣,甚至叫我去測謊,也行」小吳斬釘截鐵的說。
勘驗結果,嘿!有趣的來了,然後,這個案子也出現曙光了!
分二點來說明。
第一、 勘驗錄音帶時,我要求要計時。因理論上若被告當時是按電腦螢幕照念的話,則很有可能筆錄上所載的筆錄記載時間(按:筆錄第一頁都有制式格式載明筆錄製作的起迄時間)與真正錄音的時間 會兜不起來。果不其然,筆錄上所載的訊問時間為二十分鐘,但實際播放錄音帶的結果,訊問時間只有九分鐘,也就是說有十一分鐘憑空消失了。而就審判(法官)的心理層面來看,法官可以一開始是完全不認同被告的說詞,但當這個時間差的事實被突顯出來後,法官心理面可能已開始有點相信被告所說,而開始懷疑當時警訊時,是否真有人在搞鬼了?
第二、 筆錄上的文字記載,最關鑑的一段話是這樣寫的,被告說:「是他(指與被告一起吸安的朋友)撥打我的手機號碼與我(指被告)連絡,我昨天晚上十二點約在土城市00路、與00路口見面,我將一小包安非他命『毛重0.4公克』、『淨重0.3公克』以『新台幣』二千元之代價賣給他」。這段筆錄,等同於被告承認他有販毒。
然而,經聽了訊問時的錄音帶內容後,發覺當時被告確實自口中說出了上開那段話,也就是說,筆錄的文字記載與被告說的話,完全一模一樣,一字不差!
看到這理,大家或許會想,既然一模一樣,那表示警察是完全照被告所說的來記明在筆錄上,警察並沒有亂搞阿。此與馬英九案證人說的話與筆錄所打出來的不一樣,是不一樣的,那不就表示警察一點都沒有問題阿。
那可不喔。這個案子問題就出在一模一樣上面!
當時在聽錄音帶時,就發現被告當時的回答,一點都不口語化(按:一般訊問時,都是一問一答,即警方問,被告回答,此一問一答的訊問方式,是有一定程度的口語化的),然本案被告的的回答聽得出來非常的機械化,就像在唸劇本一樣,像照稿在唸,最扯的是,那個被告不過是國中畢業,以被告的背景,怎可能回答出『毛重0.4公克』、『淨重0.3公克』以及在價金之前會謹慎且精確的加上『新台幣』三個字?完全不符常理,沒有人會這樣說話的。
最後,法官採信我們的說法,認為警訊筆錄中被告自白有賣安非他命給朋友的供述,不具證明力,也就是說,法官把警訊筆錄這個證物捨棄不採,最後只判被告轉讓毒品的輕罪而已,有趣吧?
(BY---- 簡啟煜律師,200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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