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牛奶妹的花苞。
侯寬仁事件有感
這二天新聞大幅報導馬英九特別費案,於一審案件進行中,因關鑑證人市府出納於偵查中之證詞與筆錄有明顯落差的新聞事件,小弟看了,感想頗多,就寫個文來與大家分享。
首先,先聲明,此文並無對馬英九所涉案件聲援之意,特別費案有罪或無罪,就讓法官公平的去審判吧,只是純就偵查中的一些情況做個說明。
特別費案經侯檢偵查、提起公訴後,現正在一審審理中。當這個出納向一審法官陳明伊於偵查中所說的話,與形成文字的筆錄記載有蠻大出入時,此時辯方律師的標準動作,就是勘驗錄音帶。
什麼叫勘驗?又為何有錄音帶可以勘驗?
現在於偵查程序中,包括在警察局、調查局或是在地檢署,於訊問是,法律都要求要「連續錄音」。所以,於所有卷證送到地院時,除了訊問當時所製作的筆錄(即綠色的a4紙),另還會附隨將訊問過程之錄音帶也一併移送。
因此,所謂的「勘驗」錄音帶,就是指把訊問當時的錄音,再拿出來公開檢視再放一遍,來與紙本型態的筆錄對照,有無不同。
而本件一經比對的結果,媒體是否此報導謂:出現錄音帶說:「我不清楚」,但筆錄卻記成「對,沒錯」,另據報載,從錄音內容又可聽出承辦的侯寬仁檢查官似有不當引導證人往檢方所預先設定的方向回答的情事。
若果真如媒體所說,則身為一個律師來看,上開的情形,實不應如此。證人要如何的作證,要說什麼話,那是證人的自由,檢方豈可先入為主?如此的辦案,那又何須要傳證人,由檢方自已來當證人即可就好了。更恐怖的事,連馬英九案的證人,檢方都可以如此的不中立,那一般的市?小民,又將會被如何的對待?真不知檢方到底是以何種心態來辦案?
國家給予檢察官相當大的公權力在手上,檢察官於行使公權力追訴犯罪時,更應謹慎處事,更不能有英雄主義,否則,人民的權利如何確保?目前司法的狀況,說實在的,關說的情形,比起以前,確實少了很多,而我個人也認為,像馬英九這樣大的案子,我想可能也沒有人真的敢透過管道去向檢方關說;而是少數一些檢察官的辦案態度 另人無法接受,這才是令人詬病之處。
當然,新聞報導 謂:侯檢是以:該紙本的筆錄有經證人於筆錄最後親自簽名,若證人不認同筆錄的記載的話,她又怎會簽名云云來加以辯解。
唉,如此的辯解,本人實在百分之千難以苟同。
我就來說說一個人進到地檢署這個環境是會變成什麼樣子!
一般老百姓,搞不好一生都沒到過法院,我猜這個證人搞不好也是這樣子。而一般人接到法院(尤其是檢察官)的傳票,常常都會緊張的睡不著覺。我還遇過有證人緊張到說要請我這個律師陪同去作證,但我只能告訴她,法律只有規定被告才能請律師,證人是不能請律師的,就算妳要給我錢賺,我也沒這能力去賺!我如此說明後,這個證人還連續幾天打電話來確認證人真的不能請律師嗎?如此的反應,可知一般人是如格的恐懼法院!
因此,本案呢,這個出納應是沒有律師陪同到場的(除非是以關係人傳喚)。而當她面對檢方訊問時,很可能的當然更加緊張,我們也常遇到有時檢方態度不好或大聲質問時,甚至受訊問人就說不出話來的情形(ps:各位或許會想,會說不出話,那表示一定有鬼!但,以我個人的經驗,說不出話或說的結結巴巴,並非一定有鬼,反而常常是因緊張的原故 所造成)。
因有上開緊張的情況,除此之外,實務上過去確實亦發生過證人先是以證人身分傳喚,然後問一問後,當庭被改成被告來問的,因此,加上這種萬一說不對話,會變成「被告」的風險下,試問:證人如何輕松自在的陳述?況且,若檢方若沒有提醒證人做完證後要把筆錄好好看一遍再簽名的話,我想,絕大部分的人都不會看筆錄就 簽名了(因只想敢快離開偵訊室)。我猜啦,侯檢應沒有提醒證人把筆錄看完後再簽名,若如此,關於侯檢在媒體上說證人有簽名的說法,實在是狡辯之詞,不值一提!
執業十年來,確實看過不少非常優秀的讓小弟佩服的檢察官,但是,亦有不少的檢察官的作風,令小弟只有搖頭、再搖頭的份而已。
最後,也透過此文,善意提醒職掌追訴犯罪大權的人士,雖然經過這些年來刑事訴訟法大修,但有二個條文,還是沒有被刪除,就是「訊問時,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都要注意」(不是只注意不利喔),以及訊問是「應出於懇切的態度」(條文大約是這樣說的啦,忘了條號了,哈哈),這二個條文不是贅文,亦非花瓶,或可深思體會一下立意為何吧?
下回再寫一篇我所處理過筆錄及錄音不符的實際案例。
--------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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