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聲鶴唳?

筆者在奇摩知識+回答了一段時日後,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

 

當發問者提出一個問題後,常常所得到的回答,是很兩極的。

 

例如:有個網友問到:如果我在某家公司的網站上,看到在賣一個產品很不錯,我想介紹我瀏覽我網站的網友到該公司網站看看該產品,如果我將該產品的照片放在我自己的網站上,網友以滑鼠擊點這圖後,就會自動連線到該公司網站,亦即我自己沒有賣,等於是幫那家公司打免費廣告,這樣子可以嗎?

 

這個問題的回答,出現二個完全不同的答案:

 

第一種,是樂觀型的,認為只要沒有營利行為,就沒有違法。

 

第二種,屬比較風聲鶴唳型的,直接認為別人的產品照片是有受著作權保護的,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放在自己的網站,即使是非營利,都是違法的。

 

首先,我先說明第一種情形。不少人普遍認為沒有營利就沒有違法,其實這是不對的觀念。筆者就舉與網路上最有關係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的刑事規定來說明。重製權的刑責規定在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是單純重製的處罰規定;第二項是如果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的話,更加重其刑。所以,從這條文就可以知道,不管營不營利,侵害重製權的話,都是違法的,只是基於營利的話,會更加重。


的。另外第九十二條,是有關公開傳輸權的刑事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是沒有說非營利的公開傳輸權的侵害不用受刑事處罰,因此,確實不會因沒有營利就變成合法。

 

第二種風聲鶴唳型的回答者,其實也不算少。通常他們都只記的要經過「同意」才可用,但確忘了擁有同意權的前提,是必需要這個作品有原創性,才取的著作權法的相關權利,如此,才有「著作財產權」可以供同意,若連權利都無,何來的同意呢?

 

當然,讀者或許會認為,放眼所看到的作品,幾都是有原創性居多呢,所以,這個要件應該很容易就被滿足的。

 

實則不然。首先,原創性有無,是要主張著作權之人負責舉證的。所以,並非「想當然爾」的大部分都是有原創性的。尤其本篇網友所問的這個問題,是把別人的產品照片放在自已的網站時,這種情形,更是要討論產品之照片有無原創性。以下是筆者所看到的與產品照片原創性有無之相關實務見解: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更字第256號判決(註:引自蕭雄淋,著作權法裁判彙編(二),上冊,第415頁)稱:「攝影著作有極大程度依賴機械之作用及技術之操作,在製作時須決定主題,並對攝影之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選擇及調整,有時尚須進行底片之修改,此時,在攝影、顯像及沖洗有其原創性,才加以保護。本件自訴人僅係將得獎獎牌忠實的加以拍攝,用供產品包裝盒之說明,難謂有何原創性,自不受修正後的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單純的拍將得獎獎牌忠實拍攝,實務並不認為這樣的照片有原創性,即使未經同意就拿去使用,不會被認定是違法的。

 

另一則我看到的案例是這樣的。甲、乙二人都是販賣瘦身健身器材為業,為商業上的競爭者。某日,甲為了推廣某種據稱具有瘦身效果的健身球(有大小不同的三種size,大球的球身是藍色的,中型的是黃色的,小顆球是白色的,每個球面上都佈滿剌剌的凸起,用以按摩全身)於是將這三種大小不同的健身球依甲認為最具美感的組合,排列並靜置於一處,用相機拍攝下來,po在甲公司的網站上。隔沒多久,甲竟發現他千辛萬苦拍下來的產品照片,竟被競爭對手在沒有知會的情況下,重製在乙公司的相同產品宣傳單上。甲對於乙之行為,相當氣憤,於是提出乙侵害到產品照片著作權的告訴。但最後地檢署認為這類的照片,並不具無原創性,且這三顆健身球上並無發現甲的商標,因此,乙亦無侵害商標權的疑慮,而以不起訴結案。

 

由上開案例可知,產品照片在很多情形下,是有可能被認定不具原創性的。若對這類攝影著作,在毫無討論原創性要件即認為受保護的話,恐怕判斷的結果會有誤差的。

 

接著,讀者們有興趣的話,或可判斷看看,網路拍賣網頁所放置的產品照片,那些有原創性,那沒有原創性呢?

by-簡啟煜律師,2007.8.20,若要轉載或其他利用,請先經小弟同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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