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希望我寫一下如題的文章。

 

 

如果妳買票進場去欣賞演唱會,會場要求不得帶攝影機等器材,但妳還是帶了,且把演唱會全程錄影,並放到自已的部落格供大家免費欣賞,有沒有違法?

 

 

這個問題,肯定是違法的。

 

 

其實,即使會場沒有公示說不得拍攝,此時,還是不可以擅自錄下現場實況,因已侵害到著作人的重製權(§22條參照)。

 

 

接著,上傳到部落格,為「公開傳輸」的行為,此時,亦侵害到著作人的公開傳輸權。

 

 

違法重製及公開傳輸,都是有刑事責任的,只是於本題的情況,二者均為告訴乃論之罪;就端看著作人想不想告 妳而已。

 

 

恩,其實,不用自法律思考啦,大家可以想想,即使妳是買票進場,即使現場沒有貼說不得攝影,但妳將之重製後又放上部落格,縱使妳的部落格不是營利用的,但並非沒有營利,即代表合法,蓋這樣的行為,會使的原本想進去看演唱會的人,有可能因此而不會買票去看了;或是演唱會日後預計發行光碟時,妳的行為,也會影響到他人去購買演唱會實況光碟的意願,如此,怎可能會合法呢?

日前有位藝人將國外歌手來台的演唱會實況,上傳到自已的部落 格上,她後來發現不對,馬上就撤下來了,為何要撤,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by..簡啟煜律師,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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