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的大變革
現今台灣社會,一個家庭中,子女的姓氏,多以同一姓居多,且多從父姓。此乃因過去民法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故在舊法期間,原則從父姓,若要約定從母姓者,不但要經過父親同意(此形同父親有實質最後之決定權),且還要母無兄弟始可。此即立法例上所謂之「一家一姓原則」。
惟上開規定,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且為配合招贅制度的廢除,民國96年修正之1059條規定:「
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Ⅱ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Ⅲ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Ⅳ前二項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對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 父母離婚者。
二、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因此,依新法規定,子女從夫或妻姓,已變成完全平等,妻子亦有實質之決定權,且雙方應以書面取得協議行之。故日後一家子女同時出現父姓或母姓的情形,將日漸普遍,而見怪不怪了。
此新規定,筆者想見,將使得傳統以得男孫來傳宗接代的觀念將日漸淡薄。蓋即使是女兒,日後亦取得子女稱姓之協議權,則一定非得男不可之觀念,當會日漸被打破。這不啻是對台灣社會重男輕女的觀念一個很正確的導正。
目前有些戶政事務所,為免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有設抽籤設備來解決子女稱姓之爭議。如此之做法,亦屬雙方協議之一種,應屬有效。
但若還是無法達成協議時,該如何處理?是否得請求法院酌定,或以其他方式解決?此在修法過程中,因產生很大的爭議,故新法目前未對這個問題加以明文規定。
解決之道之一,或可依據民法1089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本文以為,子女之稱姓應屬「未成年子女之重大事項」,應可依據本條請求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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