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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識別性(二):不具有識別性的情形

商標有無識別性,應就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知、實際交易情況及其使用之方式,判斷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下列之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一)商品\服務習慣之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

1、通用名稱,例如:「食品」、「餅乾」、「豆花」等指定商品之通用名稱。。

2、通用標章:例如「R ,指定使用於個種藥物、醫療用品等。

(二)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係表示指定商品\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之說明」者(商§23):

有關商品/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等,不應由一人所獨占,故不得將之申請商標。例如:

1、「體內環保」指定使用於中、西藥、臨床試驗製劑。

2、「日語速成」指定使用於書籍、雜誌、月刊等。

   (三)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商§23):

         例如:「○」之圓形指定使用於雪昔、香菸等商品。

   (四)未經設計且無意義的阿拉伯數字:

         1、「八九89」指定使用於色紙、紙板、牛皮紙、包裝紙、紙箱、紙盒。

         2、「12345」指定使用於撲克牌產品。

 

(五)易使人認為係商品\服務裝飾之圖樣:

若易讓相關消費者認為是裝飾圖樣的話,則非屬表彰商品\服務之標誌,故不具識別性。

(六)流行之標語、口號、廣告用語、廣告性質之圖形:

     如:「心靈改革」、「提升國家競爭力」、「健康加倍、活力一百」。

(七)常用之「成語」或用語:

     如:「財源廣進」指定使用於祭祀用品。

         「風調雨順」指定使用於清酒、茅台酒。

          「塑身」指定使用於營養劑。

          happy birthday」指定使用於貼紙。

(八)國名、習知之地理名稱:

     「奈及利亞」指定使用於電視產品。

     大台北地區,指定使用於包子等商品。

    「淡水老街」指定使用於魚丸、鐵蛋。

(九)工商企業、機構、組織等名稱之全銜:

     「中國玉器協會」指定使用於珠寶。

      「台北市電腦同業公會」指定使用於電腦主機、建盤等。

(十)未經設計之習見姓氏:

     「唐氏」指定使用於糖果。

(十一)習見之宗教標誌:

       如:太極圖指定使用於香爐、冥紙。

(十二)依一般交易習慣,係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規格、型號、年份者:

       x200」指定使用於汽車零組件。

        2001」指定使用於酒類商品。

        50年代」指定使用於鈕扣、拉鍊等商品。

(十三)習知書籍名稱,指定使用於書籍商品:

       如:「簡愛」、金銀島。

(十四)、採自習知之故事情節或為常見之游戲名稱,指定使用於電子游樂器或錄有游戲程式之卡帶、光碟片等。如:「西游記」、「水果盤」、「俄羅斯方塊」。

(十五)習知之電影片(如:花木蘭)、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歌曲名稱(望妳早歸、平安追想曲),指定使用於電影片、錄影帶、光碟等。


[1] 以下本文引自智慧財產局「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詳智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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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啟煜最亮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7)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