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也是玫瑰,叫「雪鵝」, 英國品系的玫瑰。
婚、喪禮放音樂要不要付費?
最近看了這則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518/58/25vqs.html
大意是說婚喪禮中,放音樂的話,例如若在飯店舉辦,則飯店或負責婚禮的公司要向音樂或錄音著作的集管團體取的授權,否則仍屬侵權。新聞最後卻又說,婚喪喜慶中播放音樂光碟,雖然音樂錄製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只要是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不具營利目的就不算違法。
為何會跑出這則新聞出來?
問題出在於音樂或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的「公眾」傳達著作內容(§3Ⅰ⑨)。那何謂「公眾」?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但家庭或其正常社交的多數人,不在此限。」故本來婚喪禮上之家屬及來賓,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原屬於「公眾」的定義範圍之內,然因符合其但書之「家庭正常社交的多數人」,故例外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公開」,是以原則上無侵害公開演出權的問題。
會有這則新聞,我猜測或許是有婚禮公司或禮儀公司引用上面例外非屬公開的規定,而認為這些公司在這類場合上放音樂,是不用付費的…因生爭議,故智慧局特別發了這個新聞稿。
其實若就著作權法「公眾」的定義來看,婚禮或禮儀公司並非舉辦婚禮或喪禮這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人,算是「外人」,且重點是這些公司有營利行為,道理上是要付費以取得授權才公平。然若是婚禮之雙方成員及邀來的賓客自行播放,則落入「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之例外情形,而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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