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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上之「公眾」
什麼叫公眾?公眾之意義在著作權法上是頗為重要的。因為著作權中有太多權利,都是要對公眾為之,才有利用到著作人權利之可能。
舉凡著作權法中之權利名稱有提及「公開」二字者,都是指對公眾為之意。例如:「公開發表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等等。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而言…」。因此,若一個人躲在浴室內歌唱,因非對公眾來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自無產生侵害音樂著作人權利之可能(因從根本上就未落入此權利之範疇內, 或者是說,這樣的演出行為,著作人並無相對應的權利可主張我們是違法的,因他只有「公開演出權」,並無「演出」權),但若是在人來人往的捷運站內演唱歌曲,則為「公開演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是侵害到著作權人之權益。因此理論上來說,在路邊之遊唱藝人,在前面擺了個供民眾投錢的筒子,屬營利行為,是要付費取得授權才能演唱的。
然而上開公眾之定義若沒有例外,會產生過於嚴苛的情況。例如,在家庭聚會的場合唱歌,或在家庭成員一起出遊時之利用行為,若仍認為屬於「公眾」,則真的會動輒得咎。因此後來我國著作權法在原本公眾定義上,加了個但書,即「家庭或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將之排除在公眾的定義之外。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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