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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IGHT COPY RIGHT

 

以我國著作權法來說,著作人的權利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二大類。不過各國法制上,對待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態度,仍有不同的差異。

 

 

像大陸法系的德法,稱著作權為「auther right」,指的是作者權(著作『人』之權),從用語就可知這個法系是很側重著作之人格上的性格;英美法則稱著作權為「copy right」,即「複製、銬貝」的權利,比較注重別人不得擅自重製這種帶有強烈經濟或財貨意義的權利。故二個法系對著作權的思考出發點可謂完全不同。甚至現今的美國著作權法,其中關於著作人格權的規定,也是少的可憐。反觀法國的著作權法,其著作人格權種類甚至比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人格權類別還要多。

 

 

就大陸法系的傳統觀點,著作人格權因與一個人的人格、精神有關,著作人格權是沒有轉讓或授權的觀念的(我國亦同),然英美法就不是這個樣子,我們從創用cc授權的加拿大版本,甚至設計成著作權人可以放棄著作人格權之授權模組,就可知這二大法律文化真的還蠻有差異的。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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