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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最主要的功能,在於能使相關消費者區辨商品來源的能力,以作為消費者選購商品的依據。

 

所以,若不具識別性的商標,是無法被智慧局核准註冊的(商標法§23Ⅰ參照)。

 

現在問題來了,若依註冊當時的時空背景,該商標具有識別性而准予註冊,取的商標權,但因時空之經過,原本有識別性的商標,因各種因素,其「識別性」漸漸被沖淡,則此時該如何處理?仍任由該商標繼續享有商標權?亦或是應取消其商標權?

 

    識別性其實為商標權最核心且最重要的概念,一個合法的商標權人,有義務去維持此識別性之功能,若因使用不當或放任其他第三人使用致使該商標變成通用的名詞的話,此時依商標法第57條第Ⅰ項第4款規定「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時」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實務上其實已發生多起被廢止的案例,例如:

 

一、「貓眼」:

「貓眼」一詞,在多年以前曾被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道路分隔線的反光片等相關商品。這個詞語在註冊當時,具有識別性,然後來該詞經同業長期使用之結果,成反光設備的通用名稱,此時識別性已喪失,最後被廢止商標註冊。筆者於今日在GOOGLE上鍵入「貓眼反光」關鍵字,查出近五萬筆的相關資料。

 

二、「美白」:

    美白一詞亦同,在多年前註冊之時,尚屬「新創」之詞語,惟如今已成為保養之一般用語。

 

三、「台客」:

     台客一詞,有被智慧局核准註冊,且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種類高達一、二百種以上。惟因時空之變化,「台客」於今似亦已成為一般通用之詞語,則其識別性,恐已不斷喪失之中。

 

所以,識別性之強弱,是會隨著時間而變動,非一成不變的。

                           -簡啟煜律師20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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