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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寫這一篇文,上網全程觀看了網友廖小貓「Hu's Girl的kuso影片,我的感覺,只能說沒想到現在的kuso影片可以搞得如此專業,而其中台中酒店文化的表達方式,還真是讓我心有戚戚。

我幾次下台中,老愛到以前但現在已冷清的市中心區吃鵝肉,因為便宜大碗又好吃。有一棟大樓,就立在鵝肉店的對角。我去吃的時間大約都在晚上10點過後,只見時間一到,鶯鶯燕燕從大樓中像無數條的五彩絲帶洩到馬路上,原本冷清的街道,頓時詭異的熱鬧了起來。

這樣的規模及呈現的方式,實在是台北所難以比擬,或許台中人見怪不怪,但我見了二次,而在第二次時,我仍然頗為震撼!

拉回話頭,這樣的內容,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影片中包括了:電視新聞畫面、歌曲、以及我猜是胡志強市長競選的一些影片(有年經女孩跳舞的畫面)。

上開的內容,應該都不是廖小貓拍的,是以,涉及廖小貓利用他人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等問題(肖像權部分,在此先略過不談)。

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利用他人著作而得以合法者,大致有二種情形,一為符合合理使用,一為該著作保護期限屆至。

此類kuso(或稱詼諧戲謔作品,英文叫parody)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而未侵害到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其實在美國已有甚多的案例認為,這類作品只要「轉化性夠高」,亦即從事KOSO之作者,若能從被利用的著作中,施以創意,將原著予以「高度轉化」而產生其他價值(如本事件中的批判、幽默、反省,或言論自由表現之憲法價值等),而非僅停留於原著作之重製位階時,則是可以成立合理使用的,且即使出於營利目的亦然。

上開的見解,可以嗅出憲法之言論自由於著作權法具體實現及不同法律間之憲法價值應具一致性之觀點。蓋與政治性有關之言論,本即擁有比一般言論更大的被批評空間,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當不可能一手大張旗鼓宣稱保護言論自由,另一手卻繞到身後用著作權法打壓此類對於公共利益議題之表現、討論之自由形成空間。

「高度轉化性理論」,似至今未見我國實務判決中引用。然筆者以為可從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四個判斷合理使用之基準之「利用之目的及性質」(§65Ⅰ或者「應審酌一切情狀」之規定,在個案上予以適用。

剛看到這則新聞時,記得好像胡市長在記者訪問他時,有提到本案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以及台中地檢署有意要對廖小貓進行偵辦。不知是那個法律人士教胡市長這麼說的,如此的說法,或許是有意這樣放話,亦或許是這個法律人對於著作權法了解不夠深,至於台中地檢署之偵辦動作,我只能用「NO COMMENT」 來COMMENT。還好,網民串連的勢力夠大,終讓這事件稍事落幕。

總之,不管紅橙黃綠藍綻紫…,都應把你們的雙手安份的放在背後,不要隨便伸進這個最最基本的言論自由空間吧。

後記:至於那二位無辜的女孩,廖的行為,有無構成毀謗或妨害名譽?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子(當然僅供參考),亦即:從影片表現方式(女生部分終非主角)及胡市長的高度政治色彩,或許這二位女生,應該會被胡市長的身份及言論自由的大旗,給湮沒掉吧…。

          -簡啟煜律師   2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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