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簡啟煜律師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博士班研究(主修著作權法、刑事法)◆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科技法律組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律師高考及格、律師執業十餘年◆全國公務人員考試法制人員高考級格。◆著作:著作權法案例解析(第三版),元照公司出版,二十餘萬字,五百餘頁,案例七十餘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數位著作權種籽教師 ◆現代婦女基金會諮詢律師◆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企業講師 ●歡迎有著作權、商標等法律問題至此留言咨詢 ●有需要著作權、商標權演講者,可與我連絡●這的花草,除另有註明外,都是我自已種的喔 。

目前分類:著作權法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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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國著作權法來說,著作人的權利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二大類。不過各國法制上,對待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態度,仍有不同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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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三)-發嘮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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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用手提音響將CD片的音樂播放出來,是(1)公開播送(2)公開演出行為?……( 

 

您選(1)或選(2)?

 

法律原則上用日常生活的概念或用語去理解,通常不會差太遠,不過有時也有例外,今天來就講著作權法上的一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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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喉嚨與性資訊的言論自由

 

最近又把「德蕭維奇法庭回憶錄」(the BEST DEFENSE,本書介紹網址:http://www.kingstone.com.tw/book/Book_Page.asp?KMCode=2015860021452&Path=[1]這本超級精彩的書翻了翻,尤其是其中「深喉嚨」這一篇。

作者亞倫.德蕭維奇(Alan M. Dershowitz)為美國廣為人知的憲法辯護律師及哈佛法學院的教授,他在本書中收錄了相當多精彩的案例,且每篇都無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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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所有或「版權」所有?

 

如果你想在完成的作品上,不管是攝影著作、出書、文章或者任何的著作,加上「這個是我的心血結晶」的警告語,應該註明「著作權所有,不得侵害」?亦或是「版權所有,不得翻印(或侵害)」,那一個比較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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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可以免費利用他人著作之管道

創用CCCreative Commons)授權,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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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的具體內容-(二)

上篇說到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及著作財產權(Ecomonic Right),法條依據在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著作權:指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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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刑責都是公訴罪?

因以前寫書時,常上知識家回答著作權法的問題,現已好久沒回答了,但還是有網友會循線找到我的部落格留言問法律問題。

 

會來發問的,很多是在網路上賣東西不慎涉及著作權或商標法的法律問題。我發覺有不少比例的人都在問:著作權法都是公訴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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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的具體內容(種類)

最常聽到的對話是,不論是實際言語上的,或是網路發問的,「這樣他有侵害到我的著作權嗎?」「我這樣有擅自利用到他的著作權嗎?」、「這種情形他有著作權(版權)嗎?」大家都只泛稱著作權。其實,在法律實務及適用上,不僅只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還要更進一步的判斷到底是侵害到那個種類的著作權。

 

故「著作權」只是個統稱,著作權的內容,可為如下的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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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可以隨意轉貼嗎?

 

我一直不是很了解新聞媒體的運作模式。長期以來,早晨拿起遙控器在那僅有的少數幾台新聞頻道轉來轉去,內容很大比例相似,畫面也都相同,都是拿同一版本的,只有主播的口吻、手勢、及長相不一樣。

甚至星期三早上的新聞,大家總會把最新出爐的壹周刊的內容(尤其是影劇圈的八卦)將其圖片內容在新聞上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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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創作保護主義

 

著作權法就著作權之產生,採「創作保護主義」,又稱「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此指於著作完成時起,只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就自動、即時的產生,使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中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法條依據在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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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著作權歸屬所產生的勞僱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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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二)

 

上一篇簡單的介紹了著作權法第一條的立法目的。其實立法目的條款,除了是研讀著作權法時一個常常要回頭思索的法律概念,在實際(務)運用上,也扮演了蠻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個案判斷上出現灰色地帶而不好明確判斷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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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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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y little brain child

         這本書可以歸類為「單性生殖」,因為是典型宅男文化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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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天露台上開的玫瑰, 不過忘了花名了。一個陽光的早晨拍的,當時,光,灑在花的臉上,超平均、超開朗、超健康、也超通透。


 

2009421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增訂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此即著名的「ISP業者責任避風港」條款,為我國參照美國的「1998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以下簡稱DMCA)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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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赤壁」之戰到「赤貧」之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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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4.12


 

守法的人亦可能誤觸的「新型」法網網路購物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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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聲鶴唳?

筆者在奇摩知識+回答了一段時日後,發現了一個有趣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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