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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三)-發嘮騷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依第一條規定,目的有三:(1)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2)為了調合社會公益,(3)促進國家發展,這個之前說過了。

 

這三個立法目間之輕重、先後為何?我偶爾在實務上會看到這樣的運用:

 

當法官或檢察官想要讓著作權人勝訴,或想起訴被告時,在判決或起訴書上就會寫「著作權法以保護著作權人之權利為『原則』」或是「著作權法以保護著作權人為『主要目的』」之類的;

 

當法官或檢察官想要讓著作權人敗訴,或是想判被告無罪時,會寫:「著作權法不惟只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調合社會公益亦為主要的目的之一…」。

 

其實就著作權法的精神來說,其立法的三個目的(簡化來說就是二個,即著作權人之私益及社會之公益),應該是視案個來加以平衡調和的,比較沒有誰輕誰重或誰應優先或以保護誰為原則的問題。應將私益及社會公益一起放在法律的天秤上加以細緻的衡量才對。如果能在判決書或其他司法書類上能更加精緻的就衡量過程加以論述的話,當會更加讓兩造都信服的。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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