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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法定原因(一)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Sep 13 Sun 2009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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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法定原因(一)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離婚的法定原因(一)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Q:A君與B女相戀期間,A君即知B女患有精神疾病,但當時B女均有定時吃藥控制。後二人結婚,不久B女懷孕,因擔心精神方面的藥物對胎兒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故B女自行停藥。復加上婆婆平日即不喜歡B女,看B女不順眼,經常細故即對之責罵,造成B女相當大的生活壓力。懷孕第二個月後,B女病況加劇,經診斷患已變成精神分裂症。試問:此情形A君可否訴請離婚?
Q:A君與B女相戀期間,A君即知B女患有精神疾病,但當時B女均有定時吃藥控制。後二人結婚,不久B女懷孕,因擔心精神方面的藥物對胎兒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故B女自行停藥。復加上婆婆平日即不喜歡B女,看B女不順眼,經常細故即對之責罵,造成B女相當大的生活壓力。懷孕第二個月後,B女病況加劇,經診斷患已變成精神分裂症。試問:此情形A君可否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