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也是玫瑰,叫「雪鵝」, 英國品系的玫瑰。
婚、喪禮放音樂要不要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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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IGHT COPY RIGHT
 
以我國著作權法來說,著作人的權利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二大類。不過各國法制上,對待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態度,仍有不同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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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貨進口命運大不同--(一)商標法部分
 
案例:小王以真品平行輸入的方式,自泰國進口該國經合法授權製造的NIKE、球鞋運動服等至國內銷售,然遭商標權人以明知未經授權或同意不得非法使用NIKE商標為由,提起侵害商標權的告訴,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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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三)-發嘮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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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用手提音響將CD片的音樂播放出來,是(1)公開播送(2)公開演出行為?……( 
 
您選(1)或選(2)?
 
法律原則上用日常生活的概念或用語去理解,通常不會差太遠,不過有時也有例外,今天來就講著作權法上的一個例外。
 
大家應該會直覺的認為,這個就是將音樂播放出來的行為,因此應屬著作權法上的「公開播送」。且又不是把手提音響掛在背上隨音樂搖擺,想當然爾不會是公開演出才對。
 
不過,正確答案是→(2)公開演出。
 
因為,著作權法上的「公開播送」,是指透過有線電、無線電類的廣播系統,將著作內容傳播出去,屬「遠距傳播」,如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台(第四台)、電台廣播等(§3⑦)
 
「公開演出」則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觀眾傳達著作內容,屬近距離的傳播(§3)。除了典型我們所認知的唱歌、跳舞的演出之外,公開演出還另包括了「其他方法」的演出,而用手提音響將CD片上的音樂播放出來,即屬條文所稱之「其他方法」。
 
很無聊的咬文嚼字嗎?倒也未必。因並非每個著作種類都可享公開演出權,僅有特定類型的著作才可享有之。故歸類成「公開播送」抑或是「公開演出」,最後的結果差異可能會很大。這個部分留著下回記得時,再分析下去。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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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喉嚨與性資訊的言論自由
 
最近又把「德蕭維奇法庭回憶錄」(the BEST DEFENSE,本書介紹網址:http://www.kingstone.com.tw/book/Book_Page.asp?KMCode=2015860021452&Path=[1]這本超級精彩的書翻了翻,尤其是其中「深喉嚨」這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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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所有或「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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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種的二朵玫瑰,剪了下來,給了樓下
qk咖啡櫃台上插著。右邊那朵花色特別,名稱我忘了,我只記得我取的暱稱,我管她叫「芋 頭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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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可以免費利用他人著作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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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需要制定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是在 民國80118日 經立院三讀,同年二月公布施行。為何需要公平交易法這部法律?為何要透過這個立法,讓政府的手介入市場經濟的運作,以導正市場的秩序?
我們可從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來解讀。該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可知本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確保公平且自由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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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的具體內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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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刑責都是公訴罪?
因以前寫書時,常上知識家回答著作權法的問題,現已好久沒回答了,但還是有網友會循線找到我的部落格留言問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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