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的具體內容-(二)
上篇說到著作權可分為著作人格權(Moral Right)及著作財產權(Ecomonic Right),法條依據在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著作權:指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今天先條列出相關之權利名稱如下:
(一)著作人格權:
有三種,即姓名表示權(§15)、公開發表權(§16)、禁止不當改變權(§17)。
(二)著作財產權則有十二種,包括:
1、重製權(§22)
2、公開口述權(§23)
3、公開播送權(§24)
4、公開上映權(§25)
5、公開演出權(§26)
6、公開傳輸權(§26-1)
7、公開展示權(§27)
8、改作權(§28)
9、編輯權(也是在§28)
10、 散布權(§28之1)
11、 出租權(§29)
12、 輸入權(§87Ⅰ④)
其中著作財產權近幾年來,立法增訂了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前者是為了因應新興的網路活動,而給予著作權人一項新的權利。散布權則了為了補重製權的不足而增訂。
為何每想對著作權人保護不足之處,就要來一次立法增訂?因為著作財產權的性質被定性為「準物權」,依物權法定主義,原則上法律沒有規定的,就沒有這項權利,所以,著作權法只好不斷的增訂來補其不足。
另外,輸入權比較怪異一些,上開著作財產權中,1-12項權利,都是規定在著作權法第四節第一款的「著作財產權種類」的章節中,這個沒有問題。然惟獨輸入權卻沒有一致性的放在應有的章節中,反而是將之置於第六章「權利侵害之救濟」,此並非是很妥適的立法。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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