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題:用手提音響將CD片的音樂播放出來,是(1)公開播送(2)公開演出行為?……( )
您選(1)或選(2)?
法律原則上用日常生活的概念或用語去理解,通常不會差太遠,不過有時也有例外,今天來就講著作權法上的一個例外。
大家應該會直覺的認為,這個就是將音樂播放出來的行為,因此應屬著作權法上的「公開播送」。且又不是把手提音響掛在背上隨音樂搖擺,想當然爾不會是公開演出才對。
不過,正確答案是→(2)公開演出。
因為,著作權法上的「公開播送」,是指透過有線電、無線電類的廣播系統,將著作內容傳播出去,屬「遠距傳播」,如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台(第四台)、電台廣播等(§3Ⅰ⑦)。
「公開演出」則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觀眾傳達著作內容,屬近距離的傳播(§3Ⅰ⑨)。除了典型我們所認知的唱歌、跳舞的演出之外,公開演出還另包括了「其他方法」的演出,而用手提音響將CD片上的音樂播放出來,即屬條文所稱之「其他方法」。
很無聊的咬文嚼字嗎?倒也未必。因並非每個著作種類都可享公開演出權,僅有特定類型的著作才可享有之。故歸類成「公開播送」抑或是「公開演出」,最後的結果差異可能會很大。這個部分留著下回記得時,再分析下去。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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