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貨(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1)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我看連念法律的在理解上都有難度了,何況一般民眾。
所謂「水貨」,白話一點的說,就是水貨不是盜版品,他是正版貨,只是不是向自台灣本地的代理商購入,而是自其他地區(如香港、大陸)購買的正版貨。
舉例來說,妳如果對於「三百壯士-斯巴達的逆襲」這部影片(著作權法叫做「視聽著作」)中一堆男主角的健美身材猛流口水的話,覺的非常值的把這部片買下來珍藏,以便日後三不五時拿出來品味一下,但到店裡一看,一片要價1000元,太貴了,實在下不了手。正巧沒多久妳赴埃及旅遊時,發現那個國家這部片的正版貨一片只折合台幣二百元,認為機不可失,一次每了五片要帶回台灣來。此入境帶入台灣的動作,在法律上叫做「真品平行輸入」(貨品自國外流通到國內,就叫「輸入」),就涉及了「真品平行輸入」在著作權法上如何評價(應評價為合法或非法)的問題了。
上面的問題,目前著作權法是這樣規定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註:此係指合法重製物,非指盜版品,若為盜版的,則依同條第3款來規範)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也就是說,原則上,妳未經著作人同意就把國外的正版貨帶回台灣來,是違法的!
但上面的規定顯然過苛,所以第87條之1第3款另外有一個緩和的規定,就是如果妳符合以下二種情形的輸入行為,不算違法:
1、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且帶進來的只有一份時:例如只帶一片「三百壯士」回台,而帶進來的目的只是供私人欣賞用的話,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到著作人的輸入權。
2、僅屬個人入境人員行李的一部份,且數量只有一份:如此也是合法的。
(註:上開1、2 的情形,也有不同的見解,下回再說明)。
讀者可能會非常納悶,「平平」都是正版貨,都有付出金錢的對價,且就電影公司而言,不管是在台灣買或在埃及買,電影公司都有獲得報酬了,為何那些法律還要嚴格到真品平行輸入也把他搞成非法,為何台灣法律要如此的保護那些大公司呢?
其實是不是要如此的高度保護,本來就是見人見智,沒有一定的準。只是台灣法律這樣規定,只好遵守了,那不然要怎樣?
我個人從不認為現行有效施行的法律就一定是好的,因立法過程中,各方利益團體之勢力介入,無所不用其極的左右法案,搞一搞的結果,常常最後通過的法案,好像一隻變形金剛一樣,有如拼湊的怪物。
尤其著作權法的立法過程,更是特別,除了上面所說的因素外,老美老是以301報復威脅,壓迫台灣著作權法之訂定,以致於著作權法訂的更是怪上加怪!著作權法常在老美的壓力下,訂出對於著作權人超國際水準的保護。
「那就是台灣談判的代表的錯了,為何不好好的談呢」?唉,這話也是不公平的啦。我方的代表,其實都是非常盡力的為國家爭取權益,只是形勢使然爾。
怪物歸怪物,但還是三讀通過了,只好遵守,誰也沒有例外。誰叫這是民主社會呢。
BY-簡啟煜律師20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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