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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這朵花苞不小,且也不知是什麼品名的玫瑰,好期待她開呢。

               水貨(真品平行輸入)--2

 

把水貨(外國的正版貨)帶入台灣來,又分成好幾種情形:

 

1、首先,大陸盜版猖厥,因此很多盜版貨都是從大陸帶進來的,若是盜版,就沒有什麼好說的了,不管是音樂片、電影、電玩光碟…反正都是違法啦,即使只帶一片也一樣。若入海關時被發現,是會負民、刑事責任的,刑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若妳帶入關的是正版貨的話,當然若只有一份,原則上是沒問題的(但可能也會有「意外」,下回分析)。

 

3、若妳帶入關的正版貨是一份以上的話,例如「三百壯士」這部視聽著作妳帶了5份正版進來,不管妳這5份的目的為何,即使是為個供個人之用而已,也是違反87條第4款之規定(還記得除外規定的二種情形,不管那一種,都只能限一份)。

 

不過這種違法與1、所提輸入盜版品的違法是有差別的啦。1的情形是民刑事都要負責,但3的情形,沒有刑事處罰,但還是可能會被求償民事賠償責任。

 

   「只有民事責任,那有什麼關係,反正不會被關!」,但問題是,還是小心為上喔。為何如此說呢?

 

   例如,妳帶的這5份真品的「三百壯士」讓妳好運的躲過海關,順利帶進台灣來。妳看了一百次後,發覺對這些猛男已覺無味,心想就好好的利用他們的「殘餘價值」,上網拍賣,雖然如上面所說的,違反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即自海關帶入台灣的動作),只有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妳日後網拍的行為,則屬「散布」行為(即將之提供給大眾交易流通),因先前的輸入行為被評價為「非法行為」,則妳係屬於「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一的規定,是會被處以刑責的!當然,也不能將之出租,因依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限於合法重製物才可以出租,才有出租權耗盡原則之適用,然因違法反第87條第4款是被評價為「非法重製物」,因此若將之出租的話,依九十二條規定,也是有刑責的喔!

 

4、出租的問題還有一個要說明的。如果妳帶進海關的著作物不是「三百壯士」,而是某歌星的音樂光碟,或是Wii的電玩軟體的話,即使妳只帶一份,且為入境行李的一部份時,因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因此,若是「錄音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的話,即使只有一份,還是不能出租,不可不慎喔。

 

 By –簡啟煜律師20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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