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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所有或「版權」所有?

 

如果你想在完成的作品上,不管是攝影著作、出書、文章或者任何的著作,加上「這個是我的心血結晶」的警告語,應該註明「著作權所有,不得侵害」?亦或是「版權所有,不得翻印(或侵害)」,那一個比較ok

 

我記得小時候愛看的東立出版社所出的漫畫,底頁都會加上「版權所有,不得翻印」的字樣。為何大家都習慣用版權二字?我今日在蕭雄淋大律師的大作內,找到了更進一步的解答。

 

原來版權一語,最先是由日本學者福澤諭吉翻譯英文之「copy right」而來,他將之翻成「版權」二字,且日本十九世紀末的著作權法,多稱之為「版權條例」的名稱。(註1)。不過算我國最早的著作權法律,即於清宣統二年所頒布,即將之定名為「大清著作權律」,後來的立法亦都用「著作權法」之名稱,故與日本之法制不同。

 

而英文為何將著作權稱為copy「拷貝」right的權利?應該是說,最早著作權法濫殤時期,著作人最重要的著作權權能,就是將紙本或圖畫等著作,透過印刷大量複製生產的權利。此即很像現今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概念。因有此歷史沿革,後來便以copy right 來統稱著作權。

 

惟就純文義而言,版權比較易被誤為僅指重製之權而已,然著作權的權能不惟重製而已,尚包括其他十一個著作財產權,以及著作人格權等。故若要比較完整的表達權利,以現在觀點來看,用「著作權所有,不得侵害」是比較妥適的。

 

 

                                    By-簡啟煜律師

 

 

註一:著作權法論,蕭雄淋,五南,增訂五版,第5頁;倉田喜弘,著作權史話,第9-12頁。

 

 

             咖啡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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