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攪亂整池春水的著作權法判決
本來各種不同的法律間,都在職司扮演著他們應有的角色,社會秩序也算安穩的隨著這個框架運作,然而一則突兀判決,卻攪亂了這一池「春水」。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及其基本原理,原則上只有作品具有原創性,就自動的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享有著作權,並不問其內容是否太過養眼或入目不堪。為何著作權法敢大膽的只問原創性有無,而不管其內容的性質,就照給著作權?其實理由很簡單,因目前我國法制架構下,尚有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來處罰公然散布違反公序良俗的作品,除此之外,還有分級辦法來管制青少年的觀賞。也就是說,各個法律善盡其「色情防守員」的角色,色情出版品的法律秩序也因此被建構了起來。
就拿棒球比賽來說,每個壘包都派有一人防守,剛好可以各司其職。然今天卻有某位擔心過頭的教練,覺得跑者一過三壘就會得分,風險太大,於是決定在三壘多派一個人防守。這位過度擔心的教練,就是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50號判決。他所加派的第二個三壘手,即是以色情出版品違反我國公序良俗為由,認為不該享有著作權。法院期盼能透過這樣的解讀,讓色情的防治上更加的滴水不漏。
然而,比賽結果將會如何?當打擊者(非法盜版業者)揮出一支三壘方向的高飛球,原來的三壘手本可以好整以暇的把球接殺,卻因為二個三壘手都想去接,最後卻意外的讓打者成功上壘。色情片因沒有著作權,作者就不能依著作權法較嚴重的的民、刑事罰則對之發動追訴或制裁,少了這個會讓業者忌憚的法律效果,最後終導致台灣色情資訊到處氾濫、垂手可得,產生一種大家都不願樂見的結果。
而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一方面遵循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違反公序良俗的影片不得享有著作權,另一方面又以其制定之分級標準來判斷有越過我國公序良俗的那條界線。而這個不符時宜的界線當真實行的結果,就是將第四台的鎖碼片剪成如網友所形容的「談話性節目」。如此的「談話性內容」,其實也不用再鎖碼或加上馬賽克了,然而更可怕的是,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中的「成人的聽閱自由權」,更是因此而消失的無影無踨!
左思右想,此時,或許是教練該走進球場,叫停,然把那位多餘的三壘手叫回來休息的時機吧?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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