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使用(二)
上一篇文章講到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主義」,不以先有使用之事實為必要。然這並不意味著「商標」的使用就不重要。
企業申請商標的目的在於將商標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務等相關文件上,來用以表彰商品服務之來源,並廣告自己的商品。故若僅把商標申請下來,卻都不加以使用,不僅與商標法的立法目的不符,且會因此而使其他卻使用此商標圖樣之人無從再予註冊,有害於公益,故若不去實際使用商標,將成為商標廢止之事由之一。
商標法第57條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是以,使不使用、什麼情況下之使用才符合商標法上之使用,對商標權人來說,是一個非常要關注的議題。至於什麼才叫合法的使用,在實務上已累積了相當多的案例,下回再與各位分享。
By –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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