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需要制定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是在 民國80118日 經立院三讀,同年二月公布施行。為何需要公平交易法這部法律?為何要透過這個立法,讓政府的手介入市場經濟的運作,以導正市場的秩序?

我們可從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來解讀。該法第一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可知本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確保公平且自由的競爭。

會有這個立意,那表示市場競爭秩序曾經失衡過。依古典市場經濟理論,認為市場上應生產何類的商品或服務、應生產多少、由誰來生產,其實都可透過「價格」這個機能來為資源的分配,透過這一隻「看不見的手」來自動調節,市場自己會導向一個最有效率的分配方式。

然而上開的理想模式,卻因十八世紀後市場被少數人把持獨占,使得生產及資本集中在少數甚或是單一的大型資本家手中,而失去其自動的調節機能,產生嚴重的社會問題。如:失業、嚴重的貧富差鉅、資本家攫取不當的利潤、經濟不景氣等。美國、日本、德國等經濟大國都發生過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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