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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在英國的發展,與專利權一樣,跟封建君主制度、特權與壟斷有著密切的關係。

在中古世紀後期,英國與歐洲一樣,在一些商業性城市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行會」。英國書商在倫敦也成立書商特有的行會,書商間某程程度上進行既競爭又合作的進行印刷這個生意。

在那個沒有電視、電腦、電話、影印機等傳播工具的時代,書籍的印刷不僅是印印書而已,其關鍵的意義在於:書籍可說是那個時代最重要的知識思想傳播工具。

於是國王與書商行會便進行利益結盟。只不過英王係出於政治目的,為了控制異端思想,他必需對書籍的出版予以審查及控制,只不過控制出版僅是其統治手法中較溫和的手段之一,若與嚴厲不人道的刑罰制裁相比擬的話。

因此,英王樂於將印刷的特權授權給書商行會執行,要出書者,必需到行會去註冊,書商付給作者一筆文稿費用後,所有權利均歸書商所有。然而作者不會自己去印書嗎?若要這樣做,至少出現二個困難。一者,英王授與書商行會取締未經審查的印書行為,可以將之銷毀。另一個原因是,當時的印刷設備需要想的高的購置成本,沒有一定的雄厚財力是成為不了印刷業的,所以並非一般人說想印就有能力印。

上開的利益結合制度,最終因行會會員間的利益分配不均,終告消失。取而代之的是1709年英國所通過具有現代意義的著作權法-「安妮法案」。

安妮法案中體現了幾個原則,第一:從以前以國王及書商為主角的情況,轉為以著作人為中心(至少形式上如此);第二、著作享有的權利不再永久,其保護期間有所限制,規定為28年;第三、明示安妮法的目的在於鼓勵創作,具有明顯的實用主義工具性格。

然而,安妮法案的出現,只是這個法案開始被挑戰的開始!下一篇再來介紹相關之論戰,其主要來自於書商對於永久保護與限制保護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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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啟煜最亮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