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紅輕紗的花苞
幾年前,遇到這樣一個離婚官司(為隱私權故,情節已改寫,但精神不變)。
一個男生透過朋友找上我。希望能幫他上訴。
因她太太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審,這個男生輸了。
我看看了判決,算簡單很短的一則,我很快就掃完了。抓出法官判他輸的理由有二個,一個是:
他曾經在三年前的某一個星期,連續不斷的傳簡訊給他太太,甚至高達每日上百通,造成她太太
快精神崩潰;另一個理由是:在此三年多前,他曾經在與太太口角後,仍強行進入太太的房間,
強迫太太與他做愛。
我看了這二個理由,覺的這些理由有點弱,且時間都是在很久以前了,若真的有這事,第一:中
華電信的通聯紀錄早就沒有保存了,調也調不出來;又強迫做愛的事,只有他們二個人,又無其
他證人(他們沒生小孩),如何能證明有這事情呢?
我就問他,妳太太有在法庭上提出通聯記錄嗎?他答:「沒有阿!」;那妳太太有去報警嗎(指
強迫做愛的事)?他也回答:「也沒有阿!」,嗯,這就奇怪了,如此怎會輸了呢?
接著我再問:「你是不是在法庭上承認妳太太主張的這些事?」,他答,根本沒發生這回事,我
幹麻承認阿?
這不對頭喔,心想如此怎會敗訴呢?接著換我問不下去了,因想不出個所以然,只好再把判決再看一次,喔,發現原因
出在那了,原來判決上寫著,他對她太太所說的,都自認了(自認即代表對對方所說的事實,承
認的意思)。
接著,眼前這個男生的頭換成了豬頭(因我覺的他太豬頭了),我大聲的質問他:「喂,老兄,
判決上都寫著你都承認了阿?」
後來才知,這男生都沒出庭,只請一個專業人士代為開庭,而我再看看那專業人士所寫的答辯
狀,上面竟說:傳簡訊給太太,只是表示對太太的關心;至於太太所說的做愛的事,是男方想在
細故之後,重修舊好的表示!
喔,真的是…看得連我都目瞪口呆!上面的這種寫法,等於間接承認對方所說的為真!一個你花錢請人的,竟配合著對造說話!好像錢是對方幫你
出的一樣,我工作了那麼久,看到這種狀紙,還真是頭一次。
這真的叫「請鬼拿藥單」。我清清楚的告訴他,上訴百分之百還是敗,但他仍不死心,說他吞不
下這口氣,一定要上,我費了一堆口水,告訴他,你要上訴可以阿,我可都說清楚了,那我錢照
收不誤,但結果你自已看著辦。
看看這個故事,應很難找到比他還倒楣的人吧,所以呢,他都遭遇過這種「鳥事」了,想想自
已,其實,我們都算辛運呢!
--by 簡啟煜律師,若要引用或轉載本圖或文,請先經小弟我同意一下下喔,並請註明作者及出處,謝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