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圖:日出。

        

發生過以下比較誇張的案例, 請大家耐心的看下去喔,還蠻曲折的。(為當事人穩私,故事

 

情節已改寫)。

 

 

一對年輕男女(男方簡稱甲男,以下同),在熱戀後,決定結婚,於是廣發喜帖,並公開宴客

 

,於符合「公開儀式」及「二個以上證人」之條件下,結婚了。但沒去辦結婚登記

 

 

婚後女方住到甲男家中幫忙賣小吃,但女生吃不了苦,才住進約三個星期,女方即不告而

別。

 

這離開期間,女生與甲男也有斷斷續續的連絡,離開一年多後,女方告知甲男她已另與男生(以

下簡稱:姦夫)交往中。

 

 

後來女生又告知甲男,她懷了有姦夫的小孩。

 

因這個小孩是女方在離開後約一年半才懷的,而二人自女方離家後,並未再發生關係,所以,

 

男、女方都很清楚這小孩不是男生的種,確定是女方與姦夫所懷的。

 

所以,對於小孩的定位問題,雙方都無爭議。

 

且二人天真的想著,反正沒辦結婚登記,所以沒有人知道他們有過結婚的事實,另女方考量未

 

來的幸福,不想讓日後的對象知道她結過婚,因此,均沒去辦離婚手續。

 

但好景不常。

 

那個姦夫其實只是玩玩而已,知道女生懷孕後不久,即消失的無影無蹤。

 

女生飽受極大的打極,於是回頭向這個甲男哭訴。

 

 

甲男甚至於女生臨盆進產房時,還到醫院探視,且親眼看到了小孩出生,當時女方的爸媽姊姊

 

也都在場。

 

 

後來,此事被男方的爸爸知道了,跑來問律師有沒有什麼問題。

 

 

聽這個爸爸陳述後,律師急著問他:「小孩現在多大了?」。

 

「一歲吧?」他回答。

 

「不行不行,你趕快去清楚滿一歲了沒?」,「這可非常嚴重,搞不好

 

,你以後要多一個不是妳兒子生的孫子呢!不是開玩笑的」,律師提高聲調說著。

 

甲男也答不出精確的日子,惟經不斷推算,小孩出生至今可能剛好在一歲上下。另經連絡小孩的

 

媽,亦無音訊,無從確認。

 

律師此時不敢多想,火速連夜幫甲男寫好「否認之女之訴」,立即遞狀,能爭取一天算一天,

 

至於小孩到底那天出生的,只好等到開庭後,透過法院去調取戶籍資料才能得知。

 

開庭時,當時律師與甲男一同翻閱小孩的出生日日期時,就如

 

同翻骰鐘一樣,心中七上八下,因這可是「一翻二瞪眼」的,蓋若超過一年,這件就別玩了!

 

結果,哈,上天保佑,律師是在小孩滿一歲前六天提告的,所以,時效沒有超過!

 

接下來就簡單了,是不是男方生的小孩,只要驗DNA就可確認。結果可想而知,小孩是姦夫的。

 

 

為何律師如此緊張,是有原因的。

 

第一,我國民法規定,如果是在婚姻關係當中所懷的小孩,都推定是這對夫婦所生的小孩。

 

而這個案子,二人只有宴客但沒辦結婚登記,則這個婚有效嗎?

 

因我國結婚是採儀式婚,只有公開儀式及二個證人,縱使沒有去戶政辦結婚登記,婚姻仍然有

 

效成立。所以,本件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離婚是 要辦離婚登記才能有效。

 

且就證據面來說,他們廣發喜帖、且又大肆宴客,證人實在太多了,所以很難否認說沒有這個

 

結婚存在。

 

 

第二,本件確實不是男方的小孩,所以,法律雖推定小孩是男方的,惟在1063條第2項亦

 

規定,可以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這件死就死在這個但書規定,法條是規定「知悉」子女出生後一年要提,所以若是在子女出生

 

後二年、三年才知老婆在外面生了個小孩,還是可以在知道後再往後算一年內提起,仍然合法

 

 

但是,甲男,竟然親自至產房陪女生生產,且當時還有女方的爸媽、姊姊都在場,現

 

場有一堆證人,這實在是一個最爛的狀況,因在這個特殊情形,所謂的「知悉後一年」,就等

 

同於自小孩出生當日即馬上開始起算!

 

接著,可能有朋友會問,真的超過一年就不能告了嗎?就一定敗訴嗎?現在DNA那麼發達,若

 

真得驗後非甲男的小孩,如此鐵的事實,豈有不能否認的道理呢?

 

其實,我也非常認同這樣的質疑。但是,我國實務有數則判例全部都認為這一年是

 

強制規定,只要超過一年才提的,下場只有一個,就是無法再否認,既無法否認,那表

 

 

示,縱然科學上都已認定小孩不是這個爸爸的骨肉,也沒有用,還是會被強迫這二個無血緣之

 

 

人,成立父子關係。

 

接著,還有後話。

 

本件否認成功後,男方接著對於女方及前個姦夫提出通姦告訴及損害賠償之訴。

 

因小孩都生出來了,那表示確有通姦之事實,所以,這個官司並不難打。

 

然而,壞就壞在當時結婚時,沒有去辦結婚登記,所以女方身分證背後的配偶欄是空白的,而

 

那個姦夫,即以不知女方已結婚為由來答辯,最後,男方未成立通姦罪,而民事部份,法院也

 

認為姦夫不用賠償。

 

各位朋友,走筆至此,應可以體會律師為何會那麼緊張的原因了吧。

 

當然,有沒有結婚登記,可是有非常大的關係,不可不慎。

 

--by 簡啟煜律師,若要利用圖或文,請先經小弟我同意一下下喔,並請註明作者及出處,謝謝啦。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簡啟煜最亮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