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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著作」?「著作」與「著作物」是一樣的概念嗎?

 

著作,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著作是指: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而言。

 

而著作物,指著作所附著之物而言。

 

上面的說明,有隱隱感覺到,二個好像不太一樣?

 

沒錯。著作、著作物,在法律上是二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著作,指的是具有原創性的客觀表現,指的是那個「客觀化的表達」而言。著作物,則是此客觀化表達所附麗的載體。

 

例如,小說中的情節、內容、高潮迭起的劇情、布局、人物的對話等等內容,為小說這語文著作的原創表現,此為作者的腦力結晶表現(創作),又例如一幅圖畫所呈現出來的美術表達,亦為著作,著作屬智慧財產權,為無體財產權的一種,所以或可說著作是無形體的。至於小說若將之印成書本,這本小說書,就是語文著作所附著之物,此本小說書本,為物權的概念。二者是不一樣的。

 

著作物則又分為原件及重製物。例如:小說家所手寫的原稿,為著作所第一次附著之物(附著於紙本上),此為原件。至於將原稿交給書商出版大量印行,那些行銷於市面上的書本,則屬著作之重製物。

 

那麼,著作(創作的客觀化表現),一定會附著於著作物之上嗎?

 

原則上著作的表現都是透過載體(例如紙本、或是螢幕、光碟等)來讓人類得閱讀或感知。

 

但是,亦有著作是不用附著於有體物之上的。例如,哈利波特的作者不是有舉辦對小朋友說故事的活動嗎?如果,蘿琳在未將他腦中的小說情形寫下來前,即將其腦中形成的小說內容,直接對小朋友演講(演講屬於語文著作中的語言著作),則此時著作並沒有附著於任何有體物上的。

 

因此,當妳在書店買了一本哈利波特的小說書回家,此只是代表著妳取得這本小說書本的「所有權」,妳擁有所有權,妳可以閱讀她,可以把小說拿來蓋泡面,看完了也可以把小說轉賣或借給他人,不爽的時候,也可以把這本小說給燒了,因這些都屬於所有權的權能。但是,妳原則上確不能將這本小說拿去COPY,不能將這本小說翻譯成其他文字,亦不能將他改作,也不可以把小說每相掃描後,放到網路上供大家下載,因為,妳有小說書本的所有權,並不代表妳有小說的著作權,著作權還是在作家的手上,上開的這些行為,將會侵害到專屬於著作人的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等。

 

BY—簡啟煜律師,20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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