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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屬於音樂著作,包括「詞」及「曲」二部份。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音樂著作的著作人享有「公開演出」之專有權利。



因此,妳若將之自彈自唱,並放在部落格中供大家欣賞,就涉及到著作人的「公開演出權」(因妳對進到妳部落格中的不特定人公開演出)。又,放在部落格中的動作,因讓大家可以在自已所選取的時、地下載妳的自彈自唱,所以,也涉及可能千涉到侵害到「公開傳輸權」(§26條之1)的問題喔。


不過,著作權 法另有一個規定叫「合理使用」,若妳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可以不用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利用他的著作的。只是「合理使用」的判斷上見人見智,很難說。



如果,妳不是上po整條歌,只是其中一小部份,且全部po的歌曲數也不多,也非作為營利之用,因憲法上規定,人人都有他的表現自由,因此,或許有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喔。(但到底合不合法,還是存於法官一心啦,因甲法官可能覺的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但乙法官搞不好見解就不同)。

by-簡啟煜律師,本文原為作者於奇摩知識家的回答,轉貼於此供大家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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