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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一)

 

我國法律常在第一條即先明訂制定此一法律之目的,例子甚多,如:商標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公平交易法第一條則規定:「為維護交易秼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著作權法也不例外,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依上開規定可知,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有三:

    保障著作人之權益:

最主要者,當作品完成而具有原創性時,著作即自動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享有著作權。此著作權包括二大權利群,一為著作人格權(共有三項子權利,詳§15-21),一為著作財產權(§2229條,共有約十二項的子權利)。

然若徒有權利之名,但若未有執行之法律力量,則僅為空名而已。故著作權法進一步規定,若侵害到著作人之著作權時,侵害者應負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第六章及第七章)。

    調合社會公益:

著作人雖可享有著作權法所賦予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然此權利亦非毫無限制。蓋著作人之創作,常是植基或取材於人類數千年來累基之既有文化,且若讓著作權人完全壟斷其著作權,不僅不利於公益,最終亦對文明之進步有害。故著作權法一方面給予著作權之時,另一方面亦即於公益等理由,對此權利加以限制,使他人(公眾)亦有使用其著作之空間。如合理使用制度(§44-46)、著作財產有存續期間的規定、僅保護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構想」(§101)、將憲法、法律、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語文著作等規定其不得主張著作權等(§9)。故觀察著作 權法,應自「著作權人權益」及「社會公益」二個觀點加以調和,而非單偏某一方。

    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此為著作權法最終的立法目的。亦即保護著作人著作權益目的在於鼓勵人們進行創作,進行辯證、累積文化,以期能整體的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去年買入的熱帶梅。就是做紫蘇梅的那種梅子。才第一次過年,就開花了。很清青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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