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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的刑責都是公訴罪?
因以前寫書時,常上知識家回答著作權法的問題,現已好久沒回答了,但還是有網友會循線找到我的部落格留言問法律問題。
會來發問的,很多是在網路上賣東西不慎涉及著作權或商標法的法律問題。我發覺有不少比例的人都在問:著作權法都是公訴罪嗎?
問他們為何會如此問?他們說,因為人涉案後,都會上網爬文,或到知識家發問,結果有些人都強烈的回答著作權都是公訴罪,要他們趕快找告訴人和解。
為何會出現這種帶有「恐嚇性」的回答?難道那些人另有目的?還是這些人其實是告訴人方的「打手」?這就不得而知了。
著作權法的刑責當然不是都屬公訴罪。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一第3項罪,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著作權法的刑責原則上都屬告訴乃論之罪,只有二個例外是公訴罪,即 「以重製於光碟的方法犯前項之罪者…」(§91第3項)、「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91之1第3項)。其他的,都是告訴乃論之罪。
若假設我當律師卻常常在幫壞人,將來會下十八層地獄的話,,則那些明知錯誤卻仍故意誤導他人的人士,如果真的另有不良居心的話,或許應該有機會住我樓下吧?
By-簡啟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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