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著作權人能從創作用獲取經濟上之利益,著作權制度在設計上,賦予就具有原創性之作品十餘種著作財產權能。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利用他人著作,否能即可能遭受著作人相關之法律訴追。因需經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故著作人與利用人間,得以經由授權談判由利用人付出一定之對價,合法的利用著作,藉此創造出著作人之經濟上收入,以支持著作人能持續不斷的創作。
初始之授權利用模式,係由著作人與利用人一對一商談,此屬著作權人個別管理(individual management)其著作之情形。然而,並非每個著作人均有能力或時間對自己的著作進行個別管理,例如,於音樂著作,著作人之音樂(詞、曲)可能被廣播電台、電視台、或散布於全國之ktv、大賣場隨時或不定期的大量播放,惟著作人實於時間及精力去側錄或舉證該等機構於何時何地放了他的歌曲,或甚至播放了多少次,又精於創作之著作權,並不一定了解著作權法之規定而有能力進行法律上有效率之行動,而利用人方面,亦難以一一的去找尋著作人洽談授權,故就著作人與利用人而言,授權成本均屬過高。為解決上開面臨的問題,於是便有集體管理(collective management)之想法產生。
集體管理之概念,乃是指著作財產權人(包含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與依法成立之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全部或一部交由集管團體管理,由專業之集管團體出面與利用人洽談授權,並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再由集管團體扣除必要費用及管理費用,公平的分配給著作權人,另對於侵權之利用人進行法律訴追,以保障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權益。透過集管團體,能一併解決著作人與利用人之不便,降低授權及交易成本,故世界各國都有這類團體之存在,且甚至已運作上百年之久。
我國於民國86年11月5日 公布施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此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法律),後於99年2月大幅修正,並正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然並非每一個著作類型都適合進行集體管理,例如語文著作之出版事宜,通常都是由著作人與出版商個別洽談授權。我國目前共成立有七家集管團體,大部分集中在與音樂利用有關,此七個團體簡介如下(以下表格資料出處網址如下:http://www.nkut.edu.tw/%2Fself_store%2F15%2Fself_attach%2F%E8%91%97%E4%BD%9C%E6%AC%8A%E9%9B%86%E9%AB%94%E7%AE%A1%E7%90%86%E5%9C%98%E9%AB%94%E6%A2%9D%E4%BE%8B%E8%AA%AA%E6%98%8E.doc#_Toc260039669,亦可至經濟部智慧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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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名稱 |
管理著作類別及權利 |
備註 |
1 |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
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 |
88.01.20許可 88.06.22法人登記 |
2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 |
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 |
88.01.20許可 88.05.17法人登記 |
3 |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
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 |
91.02.27許可 91.04.30法人登記 |
4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
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 |
88.01.20許可 88.05.31法人登記 |
5 |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
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 |
90.10.22許可 91.02.07法人登記 |
6 |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 |
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及公開上映權 |
88.01.20許可 88.05.26法人登記 |
7 |
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COLCIA) |
語文著作之重製權 |
95.08.08許可 95.11.20法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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