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花(廣東粉)之側寫
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簡介
傳統之西方之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如專利法及著作權法,均要求具有一定之創新性,且就權利都設有存續期間之限制(商標權除外)。在此基礎架構之下,存在期間甚久之智慧創作,不僅無法取得保護,且因落入公共財(pubilc domain)範圍,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之。
於是呢,就產生以下的現象。西方國家這些智慧財產輸出國,不斷要求開發中國家利用智慧財產權應付出授權金,然這些國家,另一方面卻大喇喇的自開發中國家傳統智慧財產中,擷取包裝成新的專利權或著作權,獲取利益。其間之不公平,不言可喻。
為此,國際間開始有保護傳統智慧之呼聲。我國回應此一潮流,並落實民族基本法第13條「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之規定,於2007年底通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對於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提供保護。
本條例的特色如下:
一、 須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
對於那些屬於原住民之傳統智慧(如: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以及該智慧歸屬於那一個原住民族或部落,或是屬於全體原住民族所有,須經主管機關即原住民委員會之認定,接著並應予以登記,始能取得專用權。此與著作權採著作自動產生原則,不用登記即可取得之制度不同。
二、 以團體而非以個人為專用權主體:
能登記為原住民傳統智慧專用權之人,限於原住民族、部落或全體原住民族,個人則不能成為專用權人。蓋其傳統智慧創作,多係世世代代相傳累積而成,為集體創作之成果。
三、 採永久保護制:
條例第15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其專用權人消失者,專用權之保護視同存續,並歸屬於全部原住民族享有。此亦與專利權、著作權設有保護期間制度不同。
四、 亦區分為人格權及財產權二種權益。
筆者於網路上搜尋到原民會已於各區舉辦多場之說明會,為落時本條例做準備。然因傳統智慧創作究屬那一部族所有,有時甚難區分,故就筆者所了解,目前似尚未有通過登記之專利權出現。關注此議題的朋友們,若有那些特定傳統智慧已討論多時之訊息時,亦可提供給筆者以為參考,謝謝。
---簡啟煜律師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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