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謝各界對小弟「著作權法案例解析」第三版的厚愛與批評指教。
經過數月的增刪俢訂,第四版已於2017年9月正式上市,一樣委由元照公司出版。
此次增修幅度甚大,動到的章節應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將這幾年著作權法的新增議題及實務見解均有所介紹,本文頁數五百餘頁。

感謝各界對小弟「著作權法案例解析」第三版的厚愛與批評指教。
經過數月的增刪俢訂,第四版已於2017年9月正式上市,一樣委由元照公司出版。
此次增修幅度甚大,動到的章節應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將這幾年著作權法的新增議題及實務見解均有所介紹,本文頁數五百餘頁。

實在不好意思…今年三月甫才加印的小弟拙著「著作權法案例解析-第3版」的庫存又快沒了…感謝各界的支持與指教~小弟銘記在心!!(深深一鞠躬).
這次應該一樣會直接加印,不會進行修改,因著作權法修法各界意見甚多,影響層面甚廣,要通過恐怕還有的等。
(一)
14年前的除夕夜,我走進媽媽房間。
當時她躺在床上有好一陣子了。
我拿了紅包給她,並順手順了好幾次她額上的髮。
我像在撫摸一隻乖乖的,但卻軟軟沒有元氣的小貓咪。



近來看到網路上好多人在討論被同一家專門在拍賣網站上釣魚的公司,以釣魚方式偽裝成買家,取的賣家違法事證後,被該公司要求一連串進行和解的案例.
有的網友只不過是前男友送給她的音樂光碟,因分手了,不想再留存,於是上網以極便宜的價格將之出賣,結果,卻是一連串惡夢的開始;有些則是把電影或電視劇的光碟片,於看完後,覺的太佔空間,於是也把他拿去網拍,結果,連半夜都接到要求和解的電話,不勝其擾。這篇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單就販售行為,著作權法是這樣規定的:
(一)如果妳買的是國內的正版品,日後將之轉賣,是完全合法的,不用擔心。
(二)、若妳買的是海外正版品,最常見的情形是自國外(如香港大陸)網站所購入的海外正版品,此類的「輸入」行為,雖然在刑事不處罰,但有民事責任;接著,若對於此種不合法的海外正版,日後進而加以轉賣散布的話,卻有民事及刑事責任,不可不慎。惟,若輸入行為符合著作權法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的情形(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的作品,只有一件時),此種的輸入行為,並不違法,這種情形的輸入品,為合法的重製物,是可以合法的在國內加以轉賣。只是,有些海外的網站在網頁上雖特別標明保證所賣的片子都是正版,惟,千萬不要輕易的就相信這類的聲明,因實務上確實有網友聽信網站的說法,以為是正版,但一經警方查驗的結果,發現其實是盜版物,此時,案子會變的更加複雜,輸入的人,也會因此而產生更多的法律風險。因此,筆者建議若非國內的正版,對於來源不是很明確的物品,最好不要隨便拿出來出售。
昨天智慧財產法院一則判決出爐,肯認A片若具有原創性的話,也可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此判決改變過去幾十年來司法實務上,老是以A片因內容妨害公序良俗,與著作權法為「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立法目的不符為由,否定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看法。
昨日的新聞一出,好幾位網友問我,那,那A片有原創性嗎?他的原創性在那?A片的內容不都是差不多嗎?
就日本而言,A片所要求的原創性門檻極低,或可說只要有勞動力的參予,即可取得著作權,有點「勞動財產論」的味道。但我覺得亦無不可,雖然大部分的A片內容情節都很制式,然還是有一大群人的心力付出,攝影、服裝、燈光等等,且著作權的原創性要求,本來就沒那麼高,尤其在日本,當他已形成一個很大的產業時,從經濟學觀點,保護的必要性就伸出頭來了。
幾年前日本片商委託我們團隊(陳世英大律師、陳建宏大律師,及我)爭取A片版權時(不過先聲明,昨天那件判決不是我們的案子,我們的案子雖先提告,但並沒有先確定,訴訟上程序常常比較難掌握)在召開記者會後,仍未得到侵權人善意回應時,開始計畫進行提告,然為了突破過往A片均不受保護的困境,我們要求片商要找出一片非常有劇情的片子。
後來他們拿來了一片叫「大奧蕾の乱 明日への契り 」影片(MAX-A公司出品, 監督:長谷川九仁広,出演:みひろ ,レンタル開始日:2006.8.17 ,2006年,製作国:日本 ),我點開觀看,馬上眼睛為之一亮。這就是我要的片子!

著作權在英國的發展,與專利權一樣,跟封建君主制度、特權與壟斷有著密切的關係。
在中古世紀後期,英國與歐洲一樣,在一些商業性城市出現了各種不同的「行會」。英國書商在倫敦也成立書商特有的行會,書商間某程程度上進行既競爭又合作的進行印刷這個生意。
在那個沒有電視、電腦、電話、影印機等傳播工具的時代,書籍的印刷不僅是印印書而已,其關鍵的意義在於:書籍可說是那個時代最重要的知識思想傳播工具。
於是國王與書商行會便進行利益結盟。只不過英王係出於政治目的,為了控制異端思想,他必需對書籍的出版予以審查及控制,只不過控制出版僅是其統治手法中較溫和的手段之一,若與嚴厲不人道的刑罰制裁相比擬的話。
因此,英王樂於將印刷的特權授權給書商行會執行,要出書者,必需到行會去註冊,書商付給作者一筆文稿費用後,所有權利均歸書商所有。然而作者不會自己去印書嗎?若要這樣做,至少出現二個困難。一者,英王授與書商行會取締未經審查的印書行為,可以將之銷毀。另一個原因是,當時的印刷設備需要想的高的購置成本,沒有一定的雄厚財力是成為不了印刷業的,所以並非一般人說想印就有能力印。